樟树市总面积1291平方公里,2013年总人口60万人,城区常住人口22.5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4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26.9%。
一、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总体目标
到2017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5.4%;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6%。
——城乡统筹建设和管理成效更加显著。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取得突破,行政管理体制、城镇建设融资机制更加完善,逐步形成城乡居民有序流动、安居乐业的制度环境。户籍管理、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教育、医疗、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农民基本权益保障能力逐步提高。到2017年,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五权”登记率达到60%, 2020年“五权”登记率达到100%。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社会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到2017年,开展中心城区居民户籍“一元化”登记试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同等享受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养老等社会服务。到2020年,全市建制镇的居民实行户籍“一元化”登记,城镇居民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以上,城乡中小学班额控制在50人以下,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85%以上,人均居住面积达到30平方米。
——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本的投入。坚持市场化运作,开辟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把城镇作为最大的资产经营,作为资本运作,作为资源开发。依靠市场机制推进城镇化建设,降低财政直接投入资金比例,提高银行贷款及社会化融资比例。
二、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探索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全面放开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加强对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社会保障、权益保护,推进进城农民平等享有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子女就学、计划生育、住房租购、文化服务等基本权益。构建市民化成本“一主二层三辅”的多元化分担主体,从养老、医疗等方面建立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一主”:政府为主体。“二层”:上级政府通过“区域统筹、增量挂钩、专项扶持”落实相应责任。樟树市是地方发展的水、电、路以及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投入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三辅”:个人、企业、社会三方参与成本分摊。个人承担进入城镇后的基本生活成本。农民工所在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企业分担的相应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劳动技能培训等人力资本投资。积极引导社会慈善和福利机构在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多元化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集合债,组建城镇化建设产业投资基金。采用以城镇化建设项目建设中涉及的设备或项目本身为对象的融资租赁形式,拓宽城镇化融资渠道。试点保险资金债权和股权计划,推进资产证券化。推进民间资本开放,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控股、独资等方式参与社会公用事业领域的投资运营。放宽准入,完善监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PPP等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运营。
(三)发展农业现代化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农业资源向新型主体适度集中。建设好樟树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统筹布局农产品物流园区、科技支农平台和农产品加工区。依托樟树中成药生产基地,鼓励企业与农民共建中药材种植区,探索建立标准化经营、合同化管理模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拓展农业服务功能,依托中心城市和旅游景区,大力发展都市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成立樟树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负责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工作,对新型城镇化顶层设计、全面规划、建设项目、政策制定等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二)完善新型城镇化标准规范体系。按照国内外以及行业、地方的相关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充分发挥指导、规范、协调和优化作用,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系统运行安全,发挥预期效能。
(三)建立新型城镇化建设目标考核制度。进一步细化樟树市新型城镇化的相关规划目标,特别是政府主导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考核内容,定期通报各项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对责任单位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建立新型城镇化政策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支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配套政策,樟树市抓好落实,并切块专门资金用于对试点工作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