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新鲜,强拆也是,甚至即使强拆出了人命,外界的关注周期也在缩短。伴着山东临沂强拆命案的余温,辽宁海城的一系列“独特”模式的强拆旧事被揭开。南都报道,随着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落马,其曾主政七年的辽宁省鞍山市大拆大建被集中关注,而在鞍山下辖的县级市海城,政府和法院甚至摸索并试图推广一套“合作”拆迁模式。
怎么个“合作”法?说来也不复杂,对付拆迁户,海城的做法是以社区、街道或管理区的名义,起诉被拆迁人“排除妨害”,然后法院迅速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紧跟着政府组织强拆。排除什么妨害?还没有签署拆迁协议的业主,又妨害了谁?在海城数以百计的同类案件里,只要对政府提出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就已经属于“影响了城市经济发展,阻碍了政府规划的落实,其行为已经构成妨碍”了,随后的模式化处理,得到地方法院的背书。同时,法律规定的起码的司法救济渠道亦被法院堵死,来不及复议,拿不到判决,甚至诉讼都被销案,这座地方权力与司法合谋搭建的“法律迷宫”,完美而残酷。
尽管,早在十几年前,最高法就已经明令禁止在拆迁过程中使用“先予执行”措施,且在海城如此大面积推开此拆迁妙招的同时,最高法也在反复重申拆迁争议中先予执行的不可为。可以看到,海城模式的肆无忌惮,更多是地方司法机关对权力的无底线屈从。海城拆迁问题现在被揭开,也是因为昔日的主政者谷春立落马,彼时“亲自参与政府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的鞍山中院院长宋景春亦被查处。司法机关在拆迁中彻底沦为地方主政者的背书工具,甘愿“用足用好法律,为政府土地整理提供司法保障”,使得司法机关的面目在过去甚至现在,都变得暧昧不清,这显然超出了一桩贪腐案和几名落马高官的范围,甚至也超出了拆迁这个话题的范畴。
司法如何、又为何被干扰和操控,这是个讨论了很久的公共话题。以海城拆迁为例,市委书记的力推与法院院长的积极响应,恰好是当下司法面临的最主要的两股干扰势力:法院外部的权力,以及法院内部的过度行政化。市委书记谷春立发话,法院要不要听,或者说能不能不听?另一边,当院长响应或主动迎合地方拆迁需求,作为具体办案的法官,能否有底气顶住来自法院内部行政管理者的压力?趋利避害的逻辑主导之下,公众可能很难看到上述两种本该存在、而且新一轮司法改革也一直试图使其成为现实的假设。
不能苛求,可能确实也无法苛求普通法官躬身涉险,“法官也是人”,这是最常见、也被认为说得过去的理由。那么真问题来了,如何才能建立(或者说激活)司法的制衡与抗压机制,让具体的司法从业者可以没那么多恐惧和风险地顶住下一次可能到来的压力?日前爆出的另一个例子,广西来宾某法院出现惊人一幕:在庭审期间法官公然传纸条给公诉人支招,而公诉人则亲自指挥法警试图带离律师。法庭庄严,却就这样被视同儿戏,法定职责无法有效履行,法检制衡监督异化成了荒唐的“兄弟情”。
辽宁海城,广西来宾,同样的道理,不同的表现。法官像个法官的样子,做好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同时耐得住寂寞(或者说顶得住压力),不做不适合法官身份、法院职权做的事,说起来都很难,新一轮司法改革陆续推出各种改革措施,也试图让法院和法官能够多有一些底气和定力:独立的人才评价与考核机制,高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人财物统一管理。涨了工资的法官,是否就足以抵挡来自法院内外的权力压力?下一次要求法院配合和背书的权力行为,是否真的会吃闭门羹?问题提出来,不着急作回答,因为这都有待司法改革的诸项配套措施逐一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并且各方真诚、合力地推动。让法律的归法律,让法官做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