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立法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一份“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正在上海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讨论,并将提交表决通过。据了解,为了促进改革创新,这个“决定”(草案)鼓励政府部门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范畴积极尝试,鼓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动作为,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改革创新。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改革创新。
可以预料,这个地方性法规正式诞生、颁布后,必将为改革创新保驾护航,有效促进转型发展。而我以为,这个法规的立法原则,更应该成为我们的一个共识,一种理念,其中“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精神尤其需要倡导、弘扬。这就不局限于上海了。
比如,这几天沸沸扬扬、莫衷一是的武汉城管“摆摊卧底”风波,再次引发对城管工作的质疑和诟病,特别是对武汉城管这些年的一系列“别出心裁”之举,非议多多。事实上,多年来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诸多矛盾、纠纷、肢体冲突乃至群体性事件,让“城管”的名声大为受损,也使城管处于“管也不好不管也不好”的窘境,陷入无所适从的执法焦虑状态。在这种背景之下,武汉城管先后尝试“眼神执法”、“铁桶阵执法”、“举牌卖萌执法”、“下跪执法”、“小品执法”、“美女执法”、“献花式执法”、“静默队列式执法”,乃至近日被发现的“摆摊体验式执法”,等等,被归纳为“城管36计”。这些举措确实非同寻常,出人意料,但能否认这是文明执法的多种形式吗?可以说,文明执法相对长期以来传统的管理方式,也是一种创新,是对城管理念的创新、执法手段的创新、人性化管理的创新。
有人将这些在实践过程中推出的新招,一律斥为“作秀”、“炒作”,并竭尽讥讽揶揄、责难诅咒之能事,这似乎就过于武断过于绝对了吧!这些举措看似有些“另类”,但都应该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范畴”,有什么不可以尝试的?即便不成功,即便完全失败了,又会有多大的“负效应”呢?何况从实际效果看,也并非太糟糕,有的还挺有效。既然动机正确,出发点和实际效果不错,为什么不能允许他们创新,为什么不能对此稍微抱持一点宽容的心态呢?
同样以城管为例,上海的城管部门其实也有不少创新之举,比如有的地区城管推出“西瓜地图”,使瓜农“按图设摊”,市民“按图索瓜”,原先的卖瓜买瓜乱象得以整饬,路边摊位得以规范,交通和市容环境的秩序有了保障。有的地区派出城管人员“沉”到社区,通过进小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商家、进工地,让城管力量逐步覆盖各社区,实现“有事找城管”。这些方式试图改变城市管理、执法的旧模式,寓管理于服务,以活动促管理。各种新招也引发不同意见,但毕竟是“法无明文规定的范畴”,哪怕不能立竿见影,一蹴而就,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应该是公众的基本态度。
对待城管如此,对待其他有志于创新,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是否都能“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这才是与时俱进的包容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