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一样的工作,协管员却没有降温费、加班费,这种区别对待让人心里不舒服。”近日,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多名交通协管员向华商报反映降温费问题。对此,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治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没有给协管员发放相关福利的政策,支队也没有办法。(7月12日《华商报》)
所谓“交通协管员”,说穿了就是临时工。事实上,公共管理部门在人员编制被严格控制的情况下,聘用临时工化解“人少事多”的矛盾,也是无奈选择。临时工除了不参与执法,已经成为了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有力补充。然而,从陕西榆林600多名交通协管员讨要降温费事件中可以看出,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影响了社会公平。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然而,这其实称不上是什么“新政”,而是对一些涉及劳动权益法律常识的又一次重申。如《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问题是,即便是法律常识再次被重申,临时工仍然未享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榆林交警部门称“目前没有给协管员发放相关福利的政策”,就是一个例证。
劳动本是没有身份差别的,但在很多用人单位,却被深深地刻上了身份的印记。在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临时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相差甚远。最典型的例子是,在广东省惠州市供电企业有两兄弟,哥哥是正式员工,月薪上万元;弟弟是临时工,一个月只有1000元。两个人在一个地方干活,做着一样的事,但收入为10∶1。同工不同酬,人为地将员工分成三六九等,这种“按身份分配”的做法,违背了按劳取酬原则,构成对一部分劳动者的歧视,侵犯了他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也损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然而,同工不同酬的长期存在,不是市场的问题,而是制度的问题。制度是人设计的,即便是我们短时间内不能彻底清除这种不公平,也该让人们看到艰难前行的脚步。问题是,先有《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的规定,只是停留于一个原则性要求层面,并没有明确法律界限和法律追究的具体惩罚机制;后有《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依然没有对同工同酬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如《劳动法》的模糊笼统界定。体制转轨的不到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似乎预示着同工同酬的实现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可见,若想真正实现同工同酬,需要顶层设计落地。首先,从用工体制改革上消除员工的身份差别。改革的实质就是利益重新分配,难免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要让一些人放弃不合理的既得利益确实很难,但改革就得痛下决心,因为少数人的既得利益不破,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就遥不可期,社会公平与和谐就无以彰显。特别是,有关部门喊了多年的《工资支付条例》,应尽快颁布实施,明确规定“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这对规范劳动关系,更好地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建立公平、和谐的社会,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