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一月拿几千元,自己却仅拿几百元。在鹤壁市某公司上班的朱先生拿了10年的不平等工资后,向单位提出同工同酬的诉求,将单位告到法院。7月1日,鹤壁市山城法院作出判决,朱先生所在单位应当给其补10年间同工同酬差额工资38万余元。(见7月2日《大河报》)
这是一个非常罕见的判决,对于全国数不清的“临时工”来说,不啻于“天方夜谭”。笔者也曾是一个“资深临时工”,在番禺某家事业单位足足服务了11年之久,相对于在编的同事,笔者的基本工资只有他们的一半左右,每月少2000元以上,一些福利更是临时工所没有的。而两者的工作并没有区别,任务甚至比在编者还要重。单位有一些临时工曾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向单位提出同工同酬的要求,当时的主要领导公开表示:同工同酬的要求是“荒诞的”,让吾等临时工心里凉了一截。直至今天,笔者离开数年,这家单位仍然“双轨”着。
用人单位最爱用历史原因来解释这一现象,但我要说,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同工不同酬,最终造成事实的“身份歧视”都是不公平的、不可接受的。凭什么同样岗位、同样工作量,一些人的报酬就要比另一些人高出许多?“编制”又是什么东西,能够化解这天下之大不公?为什么有些单位(如笔者现供职的单位),又可以实行同工同酬?这说明,意愿是同工不同酬的第一原因。
据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同工不同酬现状将会有望改变。果真如此,实为天下临时工之大幸也。在用人单位不自觉的情况下,希望司法部门能够更给力,像鹤壁市山城法院一样,给临时工们撑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