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大亮点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严格规范。人社部劳动关系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要求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工并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这些既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也是贯彻实施的难点。(7月2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对劳务派遣人员不同工同酬等问题日益突出。到2012年,全国劳务派遣员工2000多万,个别企业,劳务派遣工甚至达到职工总数70%以上。据笔者所知,目前在大部分单位,临时工不能享受同正式工一样的薪酬待遇,同工不同酬,二者相差悬殊。这是对临时工的极大不公,严重侵犯了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挫伤了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
在同样的岗位,做的是同样的事,同样是劳动,同样是为单位贡献,差别为啥那般大,就因为身份的差别!身份害死人啊,在现实的中国社会,正式工和临时工,在编和不在编,就是不一样。难怪会有研究生伤感“死也要死在编制里”,去疯抢环卫工人的活!
如果说,在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职工工资由国家财政拨款,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由单位自行支付,临时工与正式工在工资、奖金方面存在差别,也许还勉强说得过去。那么,在企业,财政不拨款,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工资、奖金都由企业自行支付,同工不同酬,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因为,在企业,员工之间只有劳动数量、质量之差,只有劳动绩效之差。而不应有身份之差,只要在同样的岗位付出同样的劳动,就应得到同样的报酬同样的奖励。
报道指出,之所以造成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问题,主要是此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不够完善,存在漏洞。因此,新法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概念进行了清晰而规范的描述。同时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不管有什么样的原因,都必须遵守,没有例外。这一规定,有可能使部分派遣工转成正式合同工,并在一定程度上遏止滥用劳务派遣现象。
劳动者是生产的主人,企业的主人,社会的主人。保护劳动者权益,关键是确保“同工同酬”。同工不同酬,导致了劳动的不平等,引起了劳动者的心理不平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就必须消灭同工不同酬现象,消灭身份歧视现象。在企业,要真正实现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关键在政府。政府要依法加强对企业的行为活动的动态管理,加强对企业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劳动合同法》在企业落到实处。人社部劳动关系司有关负责人说,人社部将着力构建劳务派遣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备案和报告制度,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这多少让人看到了希望,感到稍许欣慰。笔者期待同工同酬、劳动平等的那一天早日到来。
总之,任何法律、政策和制度,贵在落实,否则就是一纸空文,一钱不值。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关于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规定,政府必须发挥主导、指导、引导作用,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