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发布《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乘客应当有序乘车,遇有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时,应当主动让座。如果乘客违反此条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9月26日《京华时报》)
中国式让座曾多次引起国人争议,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一份《意见稿》再次使让座问题成为众议焦点。在以往,让座争议话语多局限在民间场域,官方声音鲜见踪影,这次终于有政府部门冲到前台,成为让座争议的主角,那么,政府部门在让座问题上是否该出现,或者应该以怎样的姿态出现呢?
让我们回到《意见稿》本身,“乘客遇有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时,应当主动让座”,虽然语气稍显生硬,但出发点是好的,一个城市市民如何对待老、弱、病、残、孕,最能反映这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曾多次荣膺“全国文明城市”的南宁市作此倡议,倒也不足为怪。可是,接下来的规定就有些过分了:如果乘客违反此条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乘客不为更需要座位者让座,当然不够文明,顶多可以说乘客素养不高,但远远谈不上“违规违法”,更配不上“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的惩罚。
暴力强制让座是以正义之名戕害同等权益者的正当权益。同老、弱、病、残、孕者一样,拒绝让座者也拥有占座权,大家共同遵循着“先来后到”的社会默认游戏规则。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相威胁,让拒绝让座者让座或不坐公车,其客观结果是以正义之名剥夺了一部分人占座、乘车的正当权益,剥夺了他们享用社会公共服务的平等权益,虽然更需要座位的老、弱、病、残、孕者权益受到了保障,可另一部分公民的正当平等权益受戕害,政府滥用职权的负面现实同样客观存在。
这份强制让座意见稿的影响极其恶劣,因为它的制定者是南宁市法制办公室,试问:公权和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这个南宁市法制办公室怎能以戕害一部分人正当权益的方式维护另一部分人的权益呢?它再次提出一个问题:政府部门是否有凌驾公民正当权益和法律之上的特权?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公车上为老、弱、病、残孕者让座,本应是政府文明办的事情,南宁市法制办公室怎么会越俎代庖发布了这个《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背后的原因耐人寻味,我们知道,南宁市多次荣膺“全国文明城市”,而全国文明城市是全国城市综合荣誉的最高奖项,每3年复评一次,其重要程度非同一般。南宁市当地政府为了保住“全国文明城市”的最高荣誉,在城市市民文明水平的窗口公交文明上狠下功夫,倒不难理解,是不是看到文明办的规定不痛不痒,才特地让享有权威的法制办公室发布了这个《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用强制暴力的形式确保实施?
如果是这样,南宁市政府为了保住“全国文明城市”的招牌,可谓走的太远,须知虽然用强制暴力的形式实现了公交让座文明,另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戕害无疑是给“全国文明城市”的招牌沾上了污点。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发布《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就无厘头,“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的规定更是值得商榷,公权力强制让座,不仅戕害了部分人的正当权益,公权力失范更让南宁“全国文明城市”的招牌蒙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