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我们干环卫工作的就要被欺负?我都50几岁了,他们还这样侮辱我。”今日下午2时许,四川宜宾市城区仁和街一对年轻父母因让孩子在街边随地大便后,环卫工人曾武旭看见后,要求其父母处理并扔进垃圾箱遭到拒绝后,小孩父亲将粪投掷环卫工人身上引发纠纷。(9月6日中国新闻网)
乱扔垃圾、鄙视或谩骂、不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的新闻已屡见不鲜了,但这一次我们实在是忍无可忍,四川宜宾的一位年轻父亲竟将小孩大便扔向环卫工人曾武旭,这事件严重伤害了环卫工人身和尊严,@人民日报亦对此事做了报道。如此低素质的年轻人配作合格的父亲吗?其言行之嚣张愚蠢和野蛮无礼令人气愤,也给所在的城市蒙羞!
正如这位环卫女工被欺负时感觉到的,笔者觉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这位父亲的恶劣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侮辱情形是,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泼粪便或涂抹粪便,而此案中投掷粪便的行为与此类似。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该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己告诉,法院才以自诉刑事案件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案中这位父亲因小孩在城市街道大便而受到批评,不听劝阻,公然抓起粪便扔向环卫工人,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应属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其直接故意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十分明显,涉嫌构成侵犯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之犯罪。为遏制诸如此类严重不尊重环卫工人格和尊严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十分必要。
小孩在街道随地大小便,本不是什么光彩之事。环卫工人告知家长自行清洁一下,合情合理。可这位父亲竟说:“你就是清洁卫生的,如果我都清洁了,还要你做什么?”听到他这样说,环卫工回应:“请你说话尊重一点,我不是专门帮你们小孩清洁粪便的,我是清洁街道的。”小孩父亲便恼羞成怒:“你信不信我把屎甩在你身上,”说着就真的抓起粪便向环卫工人扔去,一些粪便掉在了地上,后又捡起来,朝环卫工人脸上扔去。两次向别人扔粪便,这位孩子父亲可谓“勇敢”得惊人,不顾脏臭,但他没有想到,他的不文明之举会给自己孩子一个多么可悲的不良印象,并给一个城市抹黑。在派出所到来之前,这位父亲扔下妻子和儿子溜走,便很能说明问题。从法律角度退一步讲,本案例中小孩父亲的行为,最其码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应当处以拘留和罚款。
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爱护我们的城市。作为父母,更应该教育自家小孩从小做起。环卫工人是城市的美容师,每天起早贪黑打扫我们居住的城市街道,一个文明市民,应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尊重环卫工人,珍重他们的劳动成果,绝不应该歧视、谩骂、侮辱甚至殴打他们。一个理解、支持、关心环卫工人的城市,才能称得上真正的文明城市。希望那位小孩父亲能尽快向环卫工人道歉,以诚恳态度取得她的谅解,否则,等待他的可能是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