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岁的刘利华在长沙从事环卫工作3个月了,非合同工。21日下午2点半,刘利华正在低头打扫,腿部突然不听使唤地发抖。她不知道,自己的体温已经超过危险的41℃。突然,刘利华昏厥倒地。姐姐和附近的好心人赶紧给她急救,随后送往医院。经过一天的抢救,她还是因严重中暑而不幸身亡。环卫局一名负责人表示,“遗憾的是,由于刘利华没有环卫所编制,缺乏赔偿依据。因此,目前环卫局能做的,只有安慰家属。”(6月23日《潇湘晨报》)
对于刘利华的中暑身亡,环卫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她才工作了3个月,并非合同工;而且,她是代替她生病的姐姐工作,虽然姐姐说代工是经过同意的,环卫局却称环卫所不知道代工这件事,并声称“如果知道,就会制止”。理由是,确保在工作的环卫工都是正式工,可规避出意外得不到保险的风险——显然,环卫局将自己的责任推了个干干净净。临时工中暑身亡固然“只有安慰家属”,正式工中暑身亡大概也仅仅只是“走保险”而已。
从道德层面批评环卫局冷血无情,显然是浪费口舌;那么在法律层面,环卫局真的可以对没有编制的环卫工的死,完全不负责任吗?此前的很多年,人们一再质问:高温已经来了,立法还有多远呢?因为,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实在是“暂行”得太久了;可是,当新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终于施行,我们却发现,一些劳动者的权益仍未得到保障。
比如,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者可享高温津贴”,可是长沙环卫局给环卫工们发津贴了吗?直到刘利华中暑身亡后,环卫局才想到采购防暑药品,此前又是如何对环卫工室外高温作业进行保护的,也就可想而知了。最为重要的一点,办法同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而就在刘利华死前头一天,长沙本地媒体才在头版头条报道6个监测点气温突破40℃、地表高温超过50℃、水泥路热爆塌陷的新闻,那么,刘利华和她的环卫工同事们,享受到高温带来的“特殊假期”了吗?
仅仅因为刘利华没有编制,就罔顾其在环卫工作岗位上中暑身亡的事实,拒绝对其任何赔偿,这显然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态度。闹出人命后尚且这样的态度,又怎能奢望环卫局平日里会依法给予环卫工们应有的高温劳动保护?
环卫工在工作岗位上不幸中暑身亡,环卫局不仅没去医院看过一眼,而且不给一分钱赔偿,即便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是否也不应该这样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