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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拒载醉汉的三重杞人之忧
时间:2013-07-04 01:04:17  来源:红网   作者:晴川 

    7月1日起,《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乘车应当有人陪护,否则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对其提供服务。此前,《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也有“醉酒者乘车应当有人陪护”的规定。有网友质疑:假如两个《条例》都不折不扣地落实,无人陪护的醉汉如何能安全回家?(7月2日《人民日报》)

  对于公交与出租车拒载无人陪醉汉,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反对的声音主要集中于三点:一是担心醉汉被拒后会出问题;二是害怕导致醉汉冒险酒驾;三是认为有歧视弱者之嫌。

  这纯属杞人之忧。公交车作为交通工具,当然具有公共服务功能,但不是为极少部分人群服务,必须顾及整体。醉汉会不会出问题,取决于所处环境和现场状态。即便真有问题,也完全可以求助110、120解决。公交车的任务是载客,没必要承担救护车的任务。何况,公交车速度再块,又如何比得过救护车的专业和及时?

  担心醉汉被拒载后冒险酒驾,更是多余。如今对酒驾处罚那么严厉,醉汉再糊涂,在罚款加罚分的交规面前,也会瞬间清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深入人心,如今醉酒连公交车都没得坐了,这是不是更有利于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至于说醉酒者是弱势人群,限制醉汉上车,就是歧视弱者,这也不准确。醉酒者不同于残障人士。他们明知喝酒后果,却管不住自己的嘴。醉酒状态下的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到“弱者”,是主观故意的必然结果,而后者却是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公交车当然有救弱义务,但更有保证其他乘客乘坐的义务,岂能用一种可有可无的义务逼退另一种必尽的义务?同样的道理,醉汉有坚持自我权利的权利,但更要有遵守规则的意识,不能用一种权利伤害另一种权利。权利救赎的唯一途径,就是不醉酒,回到绝大多数人群中去。如果此时再被拒载,就是当然的歧视了。

  昆明出台这样的条例,其实有很深的背景。正如一位司乘人员所说,醉酒乘客往往满身酒气,味道难闻,而且常常呕吐秽物,影响其他乘客。而醉汉殴打乘客等恶性事件也是在各地屡屡发生。限制醉汉上车,显然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考虑。要让车厢文明起来,就得学会拒绝不文明之人。何况,条例中还明确了“是在没人陪”的情况下。

  当然,不让醉汉上车,也不能一概不管。如果司乘人员能设法联系其家人,或者,干脆拨打110、120,来处理。有礼有利有节,才算仁至义尽。另外,对于特殊人群,比如持月票、老人证等醉酒乘客,也应区别对待。如果一概拒绝,就违背了契约精神。这恰恰表明,实施细则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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