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多地频频出现藏獒伤人事件:大连接连发生藏獒咬伤九旬老妇、咬死3岁半女童的惨剧;北京在3天内也有5人被藏獒咬伤;四川泸州、山西运城等地亦有类似事件发生。对此有政协委员表示,像藏獒这种烈性犬根本就不应该让其在城市里出现。据悉,大连警方已经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藏獒主人刑事拘留,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将可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6月30日《新京报》)
夏天来了,狗狗也很“烦躁”;因此每年这个时候,恶犬咬人事件总是频发。随着藏獒等烈性犬、大型犬在城市的逐渐增多,类似恶犬伤人事件也越来越多。狗是“人类的朋友”,但毕竟只是畜生,跟它讲不出什么道理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对“狗患”一声叹息;因为,“狗患”本质上还是“人祸”。
事实上,国内很多地方早就出台了养犬管理规定,“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时,须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就算那些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地方,也都明文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可实际呢,某些人不仅将烈性犬、大型犬当宠物狗养了,而且疏于看护,根本没有拴养或者圈养,未束犬链的大型犬经常在城市公园出没,吓煞旁人之时狗主人却颇为得意。
很显然,之所以“狗患”频频,不是因为我们缺少规定,而是因为规定大多早已形同虚设。如果养犬规定能够得到落实,像藏獒这样的烈性犬根本就不应该在城市出现,更不应该经常游荡在大街上、公园里。换言之,在市区饲养烈性犬本身就是违法的,狗主人必须为之承担责任;更何况,已经发生咬人事件,无论狗主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当依法追责。可从近期发生的事件看,最后的处理大多都是民事赔偿了事。某种意义上,这无异于对狗主人违法养狗的一种纵容。
大连女童被藏獒咬死,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刑事拘留,这在近年来狗伤人事件中实属少见。其实,对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狗主人,追究刑责应该成为一种必需。事实上,狗主人明知有可能伤人,而将藏獒这样的烈性犬自由外放,无论是否真的伤人,都是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对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所以,恶犬伤人,狗主人必须被追究刑责。
当然,要真正治理“狗患”维护公共安全,还必须上升养犬规定的法律层级,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相关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城市社区禁养,凡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遛犬的必须追责;而对于恶犬伤人之类案件,更应明确规定狗主人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总之,“狗患”频频,必须从追究“人责”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