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其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6月30日《华商报》)。
家庭成员的“常回家看看”,原本属于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道德问题,随着新法的修订,如今变成了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消息甫一传出,网上顿时热议纷纷,称其“缺乏现实操作意义”者有之,疑其“推卸社会尊老责任”者有之……有争议,说明了公众对“修法”的重视;而我更想说的是:不应过于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
一度以来,“常回家看看”的简单需求,何以成了许多老年人的“热门呼声”?归根到底,说明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一些基础的应尽责任上,做得并不是十分到位和完美。譬如,在“常回家看看”这个问题上,有些家庭成员“重己不重老”,总会借口“工作忙,压力大”而对这份重要的“精神孝心”能省则省;也有一些子女,“重虚不重实”,难得去看望和问候老人一次,到家之后就专心致志地盯着手机屏幕自娱自乐,令老人们备感失望与冷落。
“常回家看看”入法之后,势必要让许多家庭成员如芒刺背,感受到一种关心照顾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强制触动。于是乎,种种强调客观原因的抵触叫屈情绪,很快形成了一股“集体回应”;甚至于,因着目前有些社会问题尚未合理解决,一些人更想有意无意地将自身的“主动不够”,归咎于“外部环境”的阻碍掣肘。这种“怨言”貌似实话实说,但却绝对不是质疑法治善意的堂皇理由——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上升为法律问题,其实更能促使社会有关方面采取积极应对,努力为公民个人的“良好施孝”,提供周到的考虑和帮助。
不应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不是回避和忽视某些家庭成员的现实困难,“站着说话不腰疼”地一味为新法修订“唱高调”。而是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社会的和谐,文明的进步,需要我们善于革除旧习,勇于提升使命,把“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工作,不断引向一个新的高度和力度。而对照现实语境,“常回家看看”的入法施行,既是广大老年人的期望所在,更应成为所有社会成员“修身”“立人”的重要一环。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一面镜子,“照”出的孝心却肯定不尽相同。譬如有人就已提出疑问,看望几次才算“经常问候”?忽视和冷落老年人的“标准”谁能准确把握?我以为,这些问题并非都是无稽之谈,值得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细化文章。而有一点却应看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当社会上那些最有条件、最应示范的群体,率先把“常回家看看”做得可圈可点了,并尽心尽力地做好了其他人“尽孝条件”的改善工作,相信人们对于法治善意的疑虑,也会越来越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