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有自由流动的权利,也有在一个城市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政府服务于民众,决不能让民众为了自己的所谓“服务”,而放弃这些权利。
据报道,江苏省将加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力度,在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同时,还将在今年推广流动人口“集中住宿、集中服务、集中管理”模式。
江苏通过居住证制度,让流动人口享受和本地居民同等的社保、教育、就业等待遇,值得肯定与鼓励,希望这种制度得到大力推广。
但所谓“集中住宿、集中服务、集中管理”的“三集中”制度,存在道义上的不合理和政策执行环节的不可行,还容易让人生出强化歧视、群体分割、自由受侵之感,值得商榷。
从国家和居民的关系看,只要是一国之内的公民,即享有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之权利,同时,基于“国民”而非“省民”或“县民”之概念,任何国民,也应享有在本国内迁徙、流动之权利。但“三集中”制度,恰恰与人的这种权利形成了悖反。
流动人口散布在一个城市的各个角落,他们因为服务处所和经营场所的地域区别,不可能做到集中居住,如果强制要求这样做,就会加大流动人口的生活成本、交通成本和其他成本。
不管是流动人口还是本地市民,他们不仅有在全国范围流动的权利,也有在一个城市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即便城市政府不强制要求集中居住,但哪怕是一种政策的引导,也容易给流动人口造成心理上的压力,甚至因为不符合这种引导政策而失去本应获得的各种权利。
以“集中服务”之名,让流动人口“集中居住、集中管理”,颠倒了行政服务和服务对象的关系。现代政府的服务理念告诉我们,政府服务于民众,应当基于保障民众之权利而积极为之,决不是让民众为了自己“服务”的便利,而放弃权利。
以政策方式将流动人口与本地原住民区别对待,还容易在本地居民和流动人口之间人为造成鸿沟,不利于社会和谐。当前社会,人们基于故乡情结、文化差异、经济差别、城乡分野、职业鸿沟等各种因素,本已存在各种阶层隔阂和对立,城市政府应该做的,不是强化和增加这些对立与区别,而是采取政策促进差别消融,推进社会和谐。
江苏拟推行的“三集中”制度,于法无据,从操作环节来看,这种政策也很难落到实处,与其出台这样一个不合理又无操作性的政策,不如把精力放在如何善待流动人口方面。
公共管理决策者应当意识到,流动人口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把每一个人当人看,把每一个流动人口当成“自己人”,通过强化服务、平等待之,以促进各地人群的体谅、互助和融合,而不是时刻把流动人口当“外人”,甚至贴上标签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