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判案要充分考虑社情民意,正确把握死刑政策标准。强调对罪行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判死刑。(8月25日《大河报》)
直观感觉,河南省高院所强调的问题是受到了云南李昌奎案的启示。法院强调充分考虑社情民意,或许有值得肯定的一面,然而,“民愤极大”判处死刑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还是有宽有严,因阶层身份而论?这个问题更值得关注,更需要明确。
有网友说,目前的刑事犯罪中,民愤最大的是贪官。我认为网友说的是事实,而严重的贪腐犯罪引发强烈反响,公众齐声要求严惩的情况并不少,特别是在贪腐数额不断攀升,“千万级”、“亿级”贪官辈出的情况下,贪污贿赂犯罪引发的民愤越来越大。
然而,司法量刑对贪腐犯罪的尺度却似乎随着涉案数额的不断上升而越来越宽,司法界也每每以“宽严相济”来解释“贪官不死”现象。“宽严相济”的片面或选择性考量之下,大批罪大恶极、情节严重、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纷纷得以逃生,“千万级”贪官不死,“亿级”贪官也可以不死,而几百万的贪腐数额,已属平常事。
对贪官的“宽严相济”不过是个说法,实际上是宽仁有加;而贪腐涉案数额上亿的犯罪都可免死,已经突破了民众可以承受的心理底线。而另一种心理底线的突破,却是与对贪官“宽严相济”形成强烈反差的,对百姓违法犯罪的严刑峻法。
比如,百姓因一元钱公交车票便被劳教,而官员贪污受贿一两万元都已“不屑”立案;官员违法犯罪可以宽仁于百姓一两万倍,我们到哪里去找底线?如果说“一元钱劳教案”比较极端,相关的案例也绝不难找:取款机吐钱案、小学生卖淫案、农民敲诈政府案等,都证明着司法对平头百姓的不手软。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判死刑”,且不说这种司法原则是否符合“依法”的精神,以及会否出现真正的“民意情绪审判”,单说能否做到“民愤面前人人平等”,这恐怕是公众更加在意的。
而从河南高院强调这一原则的针对性上来看,所谓“民愤死刑”的原则有没有包括贪官,都值得我们揣度。如果“民愤”原则依旧选择性考量,不论于法治还是社会公平,都将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