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岳母外出旅游,结果房子被拆了。”12月2日上午,四川德阳市城北文昌社区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地旁的一片废墟上,德阳市民徐勇夫妇很是气恼,他们介绍说,开发商趁着岳母何显秀外出旅游的时候,把岳母家一楼一底的房子给拆了。而此时,尚不知情的何显秀仍在贵州旅游。对此,楼盘开发商拆迁负责人李强称,这是他们的失误,何显秀邻居的房子半个月前就谈好了拆迁,两个房子看上去连在一起,工人以为是一家就一起拆了,是他们“拆错了”。开发商表示将和被拆房屋的家人协商赔偿事宜。(12月3日《华西都市报》)
近年来,媒体多有“拆错了”事件的报道:2011年4月,江苏省句容市吴女士父亲的房屋在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也未经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下,被当地镇政府强行拆毁,吴女士当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经调查后认为是“拆错了”,不属刑事案件;2012年9月,广东佛山在短期时间内先后发生5起“误拆”事件,其原因都是“施工队在施工当中未核实清楚信息”所造成,也是“拆错了”;2013年5月,南京市江宁区方山邮政支局三层的办公小楼在凌晨4点多被拆,致使2000多封邮件被埋,而拆迁办负责人也称此事属于拆迁队“拆错了”;今年的11月2日,深圳市福安居建材市场内的4000多平方米的商铺,在凌晨4时许被数辆挖掘机拆了个粉碎,给租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而业主方面则称,拆除系“拆错了”……
纵观这些“拆错了”的事件,都是在拆迁方与被拆迁方还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房子被“拆错了”,而“拆错了”之后只能按照“拆错了”的程序商议。但由于房子已经拆掉,被“拆错了”的人无论如何去争取赔偿标准,总是那么被动,最后即使不满也只能同意。这种惊人的一致性,不得不使人产生质疑:“拆错了”真的是“拆错了”吗?真的不是“强拆”的借口吗?真的不是“强拆”脱责的挡箭牌吗?
拆迁原本是一个中性词,是一种根据城镇规划发展需要依法拆除、依法安置、依法补偿的法律行为。通过拆迁改造,我们的城市可以更加美好,群众的生活也可以更加舒心,应该说是与群众生存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工程,是一件益民利民的好事。但由于个别部门的负责人追求“形象”与“进度”,工作方法“简单”并“粗暴”,舍不得花精力与心思与群众沟通,更不愿花气力解决群众困难,认为自己就是“老大”,于是负责拆迁施工的人员在其“默许”或“授意”下,置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于不顾,或“偷拆”、或“强拆”,甚至于夜里将正在建筑内睡觉的群众“拉到野外”,等群众回来时,建筑已成为“一片瓦砾”。当被拆迁者讨要“说法”时,一句“拆错了”便推脱了责任,给人一种“泼皮无赖”之感。
其实,大多数人都知道,强拆需要一个非常严谨的法律过程,必须且只能由法院来执行。然而要真的走到“强拆”这一步,必须经历若干个程序,绝不是某一个领导说了算。因此可以说,“拆错了”现象屡屡发生,负责施工的拆迁公司自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也折射出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乱作为和司法机关的不作为。
所以,在朗朗乾坤的法治社会,要杜绝“拆错了”现象的发生,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重新定位自己的职能,在城市改造中严格执行《拆迁法》,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拆错了”的行为要通过司法部门予以彻底调查,使“拆错了”不再成为“强拆”的“挡箭牌”。司法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不顾群众利益“拆错了”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依法予以严惩。特别是一些负责具体拆迁工作的领导干部,与其把精力和心思花在想方设法解释“拆错了”上,还不如实打实地真抓实干,破解问题、化解矛盾,这样我们的拆迁工作就不会“拆”散民心,反而会赢得民心,群众也就会同意并支持政府的拆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