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城管与小贩,人们常喜用“猫和鼠”来打比方。这样说不是完全没道理。街头的游商小贩,远远望见城管,顿作鸟兽散,待城管离去,确认安全,又踱回原位。“城管来了”,蓦然一声炸雷,小贩们又惊恐飞逃……诸般情景,确似猫捉鼠的游戏。
时间一久,“猫与鼠”的角色意识似乎便成了定势,有些执法者也理所当然以“黑猫警长”自居。当然了,一旦定位成“猫与鼠”,那就没啥好说了,罚款、掀摊子、没收货物,自不在话下。逃?也要把你捉回来收拾一番。
但人终究不是鼠辈,小贩也有人格,有权利意识。在广州摆摊的山东小贩王山最近就把城管告上法庭,而且赢了官司。去年春节,王山在天河街头摆摊,遇城管执法,忙骑小三轮逃避,城管驾电瓶车紧追不舍,结果,王山骑小三轮撞树翻倒,摔至肋骨骨折,城管一笑了之,走了。
王山医好伤后,状告城管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城管部分行为违法,赔偿2.7万元。城管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城管严重违法,并指城管见死不救有违社会公德。
站在城管的立场,这案子真是冤大了,明明是在“依法行政”,不但未获法院支持,还要输官司,受到法律和道义上的谴责。今后还有人干这活吗?
先别忙喊冤。看看法院的判决,一审二审,从区法院到市中院,对城管行为的措辞是加重的,从“部分违法”,到“严重违法”“有违社会公德”,步步升级。为何?原来,二审时的主审法官,恰巧事发时在场,目睹了全过程,虽然其庭审时申请了回避,却也成了最好的“目击证人”。可谓“眼见为实”!
城管执法,本身没错。但法律有边界,执法须谨慎。“依法行政”,不仅体现在出发点和目的,更在于执法的程序正义和实施过程需恪守法律边界。小贩逃避,表明其没有暴力抗法,城管驾车追赶,其行为则有“危险性和侵犯性”,理当为小贩的受伤负责。更何况,城管看到小贩摔伤不施救,反而顾自离去——“见死不救”,法院斥其“有违社会公德”,亦可谓义正词严。
说到底,执法与被执法者之间,终究不是“猫与鼠”的关系,而是平等的“人与人”的权益博弈。猫对待鼠,自然不用顾忌其感受、好恶,不用考虑其痛苦喜乐,即便死了,关我鸟事?但人与人就不同了,执法须授权,越界即违法;而被执法者,只要法律未裁决剥夺,其任何权利都不得随意侵犯。近年来,为何屡屡暴发城管与市民小贩的冲突,其根源恐怕还在于“猫与鼠”的认识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