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表示为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1月3日《新华网》)
与之前的“阶梯电价”政策相比,发改委、住建部这次的“阶梯水价”政策显然具有更多亮点:一是明确了三级水价的覆盖面与梯价比例,二是保留了富水地区与缺水地区的价差弹性,三是强调要全面推行成本公开,四是要求不断提高水价制定和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五是要求通过设定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这些亮点让“阶梯水价”政策更易让群众接受,也能更好地达到预期目的。
“阶梯水价”的亮点,只要执行不走样,就可以化解很多疑虑,比如全面推行成本公开,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就可以避免“阶梯水价”成为“只升不降”的变相涨价,至少未来阶梯水价的起步价是可以有升有降的;要求严格进行成本监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就可以避免水企的起步价“报小数”、阶梯价“报大数”的问题,从而符合群众消费实际;规定覆盖面的依据是月均用水量,就为阶梯水价“以年为限”保留了空间,避免季节用水差异增加负担。
但是,我们注意到,发改委、住建部的“阶梯水价”政策,并没有提到水价的定价模式问题,而这一问题恰恰是实施阶梯水价的重要前提之一,因为不同的定价模式就会有不同的成本核算结果,更会有不同的成本控制。比如,传统的成本加成法,就会导致成本核算粗放却容易导致成本控制惰性,而现代的目标定价法,则更有利于控制成本开支。就“阶梯水价”来说,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定价模式,不仅可能导致成本核算失真的问题,也难以让作为企业的供水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水价的定价模式也各异,有“全成本定价模式”、“边际成本+承受能力的定价模式”,也有“服务成本定价模式”、“完全市场定价模式”。美国的富水地区还有“累退制水价模式”,在一定基数的基础上,大水量用户水价较低,小水量用户水价反而更高。“阶梯水价”也普遍存在,但其角色并不是一种定价模式,而是在划清居民用水公益性与市场性边界的基础上,更好地起到调控作用。
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都进行了“水价上调”,其理由无非是成本上涨,具体来说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人力等成本上涨,二是污水净化及处理成本上升,三是城市本地水源污染加重,导致调水成本增加。污染导致的成本增加,在“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下,一概由居民负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在人力方面,《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15日的报道说,调查显示水企职工工资平均比社会平均水平高出了很多,因此广东省物价局还专门出文,禁止水企职工工资超社会平均工资1.2倍。上市公司公布自来水业务毛利率后,人们也忍不住惊呼:自来水暴利超过房地产!
我国水价的真正的问题,恰恰就在于定价模式的不透明与不民主。政府从来没有公开过居民生活水价的定价模式,更不用说听证讨论了。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阶梯水价”政策,各城市应该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尊重民意,先通过民主的方式,让民意来决定定价模式,然后再来讨论“阶梯水价”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