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关于中国实施了近40年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都不乏各种争议,而围绕着这一争议所导出的针对超生人口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议论,同样有过多轮。近日,由于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在世界人口日(7月11日)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寄出快递,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使得舆论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关注再度聚拢。
需要指出的是,舆论之所以青睐这一话题,其本质原因在于对现行“一胎”为主的人口政策的关注。但除却很多人寄希望现行政策发生松动这一点,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观察视角,也可以从推进公共财政公开的角度切入。要知道,尽管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存有“改革”的争议,但在现有情形下,以社会抚养费作为基点讨论计划生育政策的改革方向实在存在太多阻力,相反,在承认现有政策无法改变的基础上,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关注应当更多地集中在公开透明层面。
从性质上来看,社会抚养费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尽管改革后的社会抚养费依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却不再是一种行政处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其征收的目的主要在于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
实际上,关于这项费用的征收标准和形式,各地都有一套自己的具体规定。不过,总的来说,该费用的征收和支出应当保持两条线,所有的费用都应纳入国库,进行统一支配。按照吴有水的说法,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超过200亿元。不过,这仅仅是根据以往媒体报道估算而已。事实上,各省市区每年的征收总额都在发生很大的变化,以2009年的浙江为例,当年收取社会抚养费8.94亿元,增幅约13%;更重要的是,全国31个内地省份并没有一个完整的公开透明状况可供查询,否则,吴有水也无需向各机构提出申请了。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总额是估算的,而这笔规模不小的资金支出过程,同样也是模糊不清。事实上,关于这一部分资金的支出状况,因为缺乏一个公开透明的制度,我们所能得到的信息只能来自于媒体不完整的报道。一个颇为普遍的现象是,基层政府的很大一部分压力来自于抓计划生育,而执行政策的同时,征收社会抚养费则在客观上成为上级政府激励基层人员工作的一种方式。以东部沿海某省为例,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这就必然导致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对于“罚款”的热衷。而应该看到,这样的一种激励机制最终将基层工作人员异化为漠视“超生”、热衷“罚款”的群体,在形成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独有的“利益链”时,也扭曲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本意。
而要遏制这一现象的存在,在计划生育政策不松动的前提下,根本动力还在于推进公共财政的公开透明。只有建立在社会抚养费的收支都能够透明的基础上,所谓挪用或者将资金转入财政专户等不受监督的支出方式才能被消除。也只有回归推进公共财政透明公开的路径,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讨论才能得到一个更为技术性的解决。否则,社会抚养费继续衍生为基本国策的辩论,又容易使一项公共政策问题因为涉及面太大而变得失去解决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