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集资属于自愿行为,村集体不得以不让使用公路、收费等借口为要挟,强迫村民缴款。即使是以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名义也不行,不能以民主的形式,用多数人的暴力去侵犯少数人的选择权和相关利益。
绥阳县一男子因未参与村里集资修路,被村民“剥夺”了对该路的使用权。为报复村民,他向警方谎报称被村民抢劫,被警方识破后,他领到7天行拘。(5月18日《贵阳晚报》)
男子报假警自然不对,可村民强迫男子交钱修路未果,就剥夺其公路使用权又合理合法吗?
其实,为改变村民出行难问题,国家对农村集资修路是持鼓励态度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然而,该法还规定,“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可见,这种集资属于自愿行为,村集体不得以不让使用公路、收费等借口为要挟,强迫村民缴款。即使是以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名义也不行,不能以民主的形式,用多数人的暴力去侵犯少数人的选择权和相关利益。
农村公路同时也受《公路法》的约束,据《公路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因此,任何人对集资公路都有合理的通行权。此外,一般只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才可以依法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收取车辆通行费。村民也不能就集资公路收费。
还有个法律问题需要提出,该男子是否涉嫌“不当得利”?从某个角度,让男子通行,确实让其免费获利。但不当得利通常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因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如他人不小心将钱存入己方账号。从民法的角度,如果男子只是合理通行,并没有影响集资者通行,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这就类似于村民要修一盏路灯,约定谁不交钱,谁不能用。可是,真有人没有交钱了,总不能强行把光线拿走吧?当然,如果男子影响到集资者合理使用公路,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