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家里现代化、屋外脏乱差”已成为大部分农村地区环境状况的真实写照,在“垃圾围村”困局亟待破解之际,11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十大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城市化》杂志记者就此话题连线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何品晶。他表示,这一文件的出台凸显了中央破解“垃圾围村”的决心。农村垃圾治理有其特殊性,既需要我们转变固有观念,也需要因地制宜发展有效的治理模式,确保农村垃圾治理可持续发展。
《城市化》:在您看来,住建部等国家部委为何在此时推出针对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性意见?
何品晶: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尤其在废物管理方面,已基本建立起包括软硬件设施在内的、完整的实施体系和技术体系,拥有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标准、法规等。但是,农村在环境卫生方面却仍存在脏、乱、差的现象,在垃圾治理方面,缺乏相关的治理方法和制度建设。例如,农村至今都没有专业的废物管理机构,垃圾治理的相关标准、法规目前也并未覆盖至农村。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既存在行政体制因素,也有农村人口尤其是具备一定知识的青壮年向城市迁移、农村人口老龄化等原因。在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下,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要实现农村的小康,没有良好的环境质量、良好的生态安全又何谈小康?因此,在农村垃圾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指导意见》的颁布实现了将垃圾治理体系向农村延伸的目的。这是改变城乡二元体制实现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实际上,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全国各地都在对如何解决农村垃圾问题进行探索和实践,此次国家几大部委有这样的行动,代表了中央政府的决心,反映了国家意志,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城市化》:您如何看待《指导意见》提出的“全国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的目标和“因地制宜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何品晶:从目前农村垃圾治理现状看,“全国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这一任务的艰巨性不言而喻。但这样的目标也并不算太高,因为将垃圾收集在水泥池里集中烧掉,可以叫做处理,将垃圾集中堆放,也可以叫做处理,这样的处理与垃圾处理的另一个指标——无害化处理相比存在很大区别。无害化处理必须满足二次污染控制的要求,保证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被安全、有效地控制,是更加严峻的挑战。
目前,我国农村垃圾治理领域存在的更大问题是,我们还没有适合的标准法规体系及有效的治理模式。显然,将城市已有的标准规范套用到农村去的做法并不适用。在标准规范方面,住建部虽然已经启动了针对农村垃圾治理技术的标准规范编制工作,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从运行模式角度考虑,还存在可持续性的问题。垃圾治理算得上是“富人的游戏”,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目前,很多发达地区率先启动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本着依托城市已有废物管理体系解决周边农村问题的原则,大多采用了“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运行模式,这一模式实质是将乡镇的垃圾集中后与城市垃圾一并处理。这一模式的思路十分清晰,只要当地政府愿意花钱,愿意为解决农村垃圾问题负责,就能够快速建立起这一体系。但这一体系并不能包打天下,它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城市虽已建立了垃圾处理体系,但容量大多只能满足城市自身需求,有些甚至连自身需求都无法满足。例如,县一级的垃圾填埋场,往往会因为垃圾产生量、收集量超过预期而造成设计使用年限缩短,若再将乡镇、村的垃圾全部运送过来,必然会进一步缩短填埋场的使用年限。同时,新建垃圾填埋、焚烧设施的落地十分困难,且前期需要大量建设时间,显然,等到现有容量不足再建新的设施时,就已经来不及了。因此,虽然“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见效迅速,但即使在发达地区,它的可持续性也存在疑问,在欠发达地区,更是一个难题。
二是,由于农村地区人口密度小、居住分散,垃圾收集运输成本被无形中提高。即使利用国债等资金配备了运输车辆、建好了中转设备,但地方政府往往难以承担需要长期投入的运行费用。即使在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可以负担高额的运行成本,也会遇到另一个难题——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容量不足,又难以找到新的处理场所。因为发达地区意味着人口密度更高、人的环境意识更强、土地的价值更大,人们都不愿将垃圾处理设施建在自己生活的周边地区。
从以上两个角度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确实存在一定缺陷,它反映的是垃圾处理中关键的运行模式问题。这也说明,我们亟需找到使农村垃圾治理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模式。
《城市化》:《指导意见》强调要“逐步建立农村垃圾长效治理机制”,您认为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的关键因素是什么,怎样才能使农村垃圾治理可持续发展?
何品晶:建立农村垃圾长效治理机制,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钱从哪里来。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实可以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从我国的国力看,这样的一次性投入并不难,但难就难在后期的运行费用上。在城市,出于多种原因考虑,政府并未向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然而,一旦将治理范围扩展到广大农村地区,垃圾处理费将节节攀升,这些钱由谁支付?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村民理应支付这笔费用,然而城市居民都没有支付的垃圾处理费,又有什么理由让村民支付?这涉及到法律、伦理和实际支付能力等许多现实问题,需要通过实践、摸索找到最终解决办法。
第二个问题是观念的转变。首先,要转变对垃圾分类的认识误区。近年来城市一直强调垃圾分类收集,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化。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未被扔出家门前的垃圾中,不乏有杂志等纸张类废物、易拉罐等非玻璃类液态容器以及玻璃瓶等有价值的物资存在,但据我们的现场调查发现,一些城市居民会在扔倒前对垃圾进行自行分类,将有价值的物资卖给废品回收站。即使居民未做分类,居民小区的垃圾管理人员也会进行分拣,因为这也是他们的一个收入来源。另外,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存在一支非常高效的拾荒大军,他们也会将垃圾中有价值的成分取走。这就造成,单纯从我国人均GDP或消费水平看,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的生活垃圾确实应该具有很高的资源化潜力,然而,经过上述层层拦截,到达填埋场、焚烧厂的垃圾已经没有什么回收价值可言了。
所以,基于资源利用的角度,我认为城市地区并没有垃圾分类的条件,在分类的必要性上也存在一定疑问。但农村尤其是城市化程度不高的农村地区,恰恰具备垃圾分类收集、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条件,因为农村独门独院的住宅方式更易于对农民是否进行了垃圾分类进行监督,也更易于将餐厨垃圾等湿垃圾进行堆肥处理,就地利用。
其次,要转变照搬城市垃圾处理模式的观念。要知道,在垃圾治理方面,农村与城市的情况是不同的。例如,农药包装容器是农村特有的危险废物,必须实施分类才能避免对环境造成伤害,其实这类危险废物在流通环节就可以消化掉,绝不应仅仅靠环保部门解决。国家对农药类农资下乡历来有补贴,完全可以在管理政策中做出明文规定,要求农民将用过的农药包装交回到销售部门,相关农资管理单位再统一回收。这不会增加多少成本,却可以解决很大的问题。
农村垃圾治理绝不仅是环保一个部门的事,它需要多部门协调。在对待农村垃圾治理问题上,一定要有系统、整体的观念。
《城市化》:垃圾治理绕不开技术性问题,在农村垃圾治理技术的应用上,您有怎样的建议?
何品晶:如果采用“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治理模式,农村垃圾处理在终端上不存在技术性问题,因为本质上它利用的是城市垃圾处理体系。但这样的模式不可持续,这就要求发展农村特有的垃圾治理技术。例如,刚刚提到的处理农药包装物的方式,就可以作为农村特有的垃圾治理方法。同时,农村也可以将湿垃圾分离出来做堆肥处理,但堆肥处理后的产品往往达不到腐熟度或稳定化的专业要求,这也涉及到究竟该用什么指标来衡量它的问题。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有机物好氧堆肥污染控制方面的国家标准,这说明,在规范、标准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农村垃圾治理的现实困境并不完全是技术性问题。
我还要强调的是,在垃圾治理问题上,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现成理论,也不能简单地沿用西方的技术,因为我国的垃圾成分具有特殊性,即使与国外家庭产生的垃圾相同,在经过一系列分拣环节后,到达处理设施中的垃圾成分也已发生了变化。例如,美国的垃圾填埋场是一座“干坟墓”,因为它的垃圾含水率很低,而中国的垃圾填埋场是一座“酸坟墓”,因为垃圾成分是以易降解的餐厨垃圾为主,容易酸化。再有,任何发达国家的焚烧厂都不需要污水处理工序,但中国的焚烧厂却必须配备污水处理系统。所以,我们必须发展中国独有的垃圾处理技术。
在从整体上认识垃圾治理体系这一问题上,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甚至我们的垃圾治理行业本身也存在透明度不足等问题,因此,正视这些问题,发展具有针对性的农村垃圾治理模式,并完善相关制度、法规、标准的建设,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