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津逵:治理体系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主任研究员
此次发布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是对近年来农村改革的一个整合,其中不乏可圈可点之处,比如:
第一,《方案》再次提出“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这是非常好的进步;改革开放取消人民公社,村民自治权被放到行政村也就是原来的大队,这本是不合情理的做法——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村,数千人口,方圆可能10平方公里,再加上近年来的合村并点,已非熟人社会,怎么可能形成自治组织呢?2014年中央1号文件第一次提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可试点建村委会,搞村民自治”,2015年1号文件再次提出,说明对于村民自治抱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了;
第二,把“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农村基层组织制度更加完善”列入了深化农村改革的目标。在我看来,这一改革应该放在重中之重,因为国家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这是中国现在面临的最核心问题,也是十八大提出的深化体制改革的总目标;
第三,《方案》中提到了“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中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的差异太大了,允许“差异性、过渡性”,就是说不必按文件指示一刀切,允许尝试,可以先走半步、再走半步,把能解决的问题先解决;
第四,“依托土地等及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和乡村传统社会治理资源”这一提法也很值得深究。“乡村传统社会治理资源”是什么?就是家族、宗族。这是实实在在的乡村传统,这种传统在华南的闽粤地区保存得比华中华北都要好,改革开放、工业化、城市化中这些地方借助传统将集体土地整合起来开发利用,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经过市场的洗礼,他们中产生了一群新的带头人,2015年的1号文件讲的“新乡贤”就是这些人。
当然,《方案》中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
第一,没有把治理体系改革放在农村改革的核心。我认同张英洪博士的观点,“三农问题”的核心不是农民收入问题,也不是土地问题,而是农民的权利问题,而农民的政治权利首先是农民组织起来的权利,这就是《方案》所说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问题;
第二,不需要在乡村过分强调法治。乡村是熟人社会,法律仅仅是底线,乡村有“无需法律的秩序”,是道德在约束。在乡村失德的风险非常高——爷爷做的善事或恶事,子孙后代都会记得;生人社会才需要强调法治。
第三,《方案》没有提到怎样为村支两委减负。据我在湖南、河北、山东、广东等地了解,村支两委用于落实上级各种各样的任务、检查、考核、评比要占去少则70%、多则90%的精力。不给他们减负,如何走群众路线?如果他们与村民中的各种意见领袖缺少面对面、心贴心的交流,就会影响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