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天心区城管执法大队坡子街中队对沿街店铺所负责的区域进行检查,并首次对门店前的流动摊贩和未履行“门前 三包”责任制的门店进行双处罚。(8月24日华声在线)
长沙天心区城管依据“门前三包”要求,对门店前的流动商贩和未履行“门前 三包”责任制的门店实施双处罚,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有提出质疑的,也有给予点赞的。笔者认为,“摊贩店主双处罚”这一城管新规,既体现了城管创新的一面,也暴露出一些值得破解的问题。
“摊贩店主双处罚”无疑是城管群众工作法的创新。一方面对城市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服务城市的良好环境和正常秩序,一方面对城市管理仅仅依靠了生活在城市中的市民群众。这一创新的做法,正所谓是“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依靠店主对门前商贩的管理,其实质是想依靠群众对城市的自我管理。
当然,“摊贩店主双处罚”这一创新做法,从一定程度上说可以缓释城管执法尴尬,对街面秩序的管理也能起到促进作用,但其做法的本身也存在一些疑问。
这一做法恰恰暴露出权责利的不对等。众所周知,店门前区域属于公共场所,这一公共属性就决定了管理的权属,对公共区域的管理不应是门店的职责所在,更何况这只是一种义务行为。作为门店本身对店前公共区域也没有使用权。在权责利不对等,门店更无执法权的情形下,岂不落下向社会转嫁城管执法矛盾的口实。笔者认为,如果真是如此,恐怕最终的结果不仅城管与商贩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化解,反而还徒增店主与商贩之间,店主与城管之间的矛盾,真是得不偿失。
作为门店依法纳税是其分内之责,而政府部门在收取了商家的税款之后,就应该为商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而政府收税后仍将公共区域的管理交由门店负责,显然是一种懒政行为,把本是城管的职责推卸给商家,从法的角度说是对商家的侵权。
虽然,“摊贩店主双处罚”的依据是“门前三包”制度,但就其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却难找到一部法律来证明,在“门前三包”这一下位法之上没有上位法的支撑。因此,这一看似很有前景的做法却受到质疑。
笔者认为,既然城管尝试走依靠群众管理的群众工作法,要求商家参与城市管理,那何不通过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这样或许来得更彻底一些,达到真正的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