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了这个案例我很受启发,在农村土地制度彻底改革之前,土地信托确是一种农村金融体制的创新,而恰恰农村金融体制创新在现实中也有非常高的需求。土地信托和我们曾经做过的工作有些类似,正大在建设峪口镇畜禽养殖基地时,也需要土地、需要同农民打交道,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将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和金融机构拉在了一起。虽然如此,却无法解决融资问题,怎么办?于是正大公司和平谷的国有公司——谷大公司,共同成立了一个平台公司,这一平台公司就起到了类似信托机构的作用,由这个平台公司再去与银行融资。当时华北还没有土地信托机制,平台公司是我们为融资而绞尽脑汁想出的一个解决办法。由于当时的土地经营权无法抵押,所以我们又与农业合作社签订了一个20年的不可撤销产权协议,从而拿到了银行贷款。
如果说水漳村项目在华北已经得到了认可,在华北地区真正走得通,那么以后我们在华北做项目就可以直接找信托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流转出来后,使农民获得了保障,信托机构又对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做了保障,这与刚刚我谈到的平台公司具有相同的功能,但显然信托机构更中立,这是实实在在的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我认为,农村金融创新需要规范,这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股份合作社由谁给登记的问题。二是信托机构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登记,这一点通过《信托法》是完全可以保证的。因此,土地信托是符合十八大以后土地流转的改革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