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开始严管广场舞蹈,去年央视也报道过大妈们在南京六尺巷广场跳舞,引发邻里不满事件。不过,光靠“堵”解决不了广场舞扰民,这里面有几个公权问题需要思考。
第一,广场有很多,需要分分类。
豪无疑问,广场是公共设施,是为公众服务的。但是,广场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有的广场政治性很强,集会、庆典、阅兵;有的广场生活性很强,休憩玩耍、喝杯茶、下个棋;有的广场专业性很强,踢球的体育广场、演奏的音乐广场、推销商品的大卖场,等等。广场有不同功能、作用,在规划选址、建筑设计、运营方式上都会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当然有些广场可以有综合性的功能,但再综合,也要明确这个广场的主要功能和类型。老城居民区中间的广场,从城市规划原则讲,不应该定位为随意唱歌跳舞的广场。
所以,城市广场能不能跳舞,关键看这个广场是怎么定位的,是哪个类型的广场。如果是不能跳舞的广场,真跳了公安机关自然要干涉、要处罚。
第二,如何既让舞者高兴,又让居者舒心。
大妈、大伯从锻炼身体、从丰富生活、亦或从个人嗜好,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聚在一起跳舞都是一个群体的合理需求,这个需求就是舞者的公共权益。实现和保障这个权益,其载体至少要有个空旷或宽敞的地方。在农耕时代,找个山坡上的平坦荒地就行了,像过去电视上播出的安塞腰鼓。可如今的城市时代,你让个人实现或保障公共权益已经变得不太可能了,只能靠政府来提供公共服务。但是,当公共服务不足、城市没有适当广场的时候,大妈大伯到六尺巷广场、到城市广场跳舞,就无可厚非,因为这是大妈大伯的公共权益。但是这个公权又不能以牺牲其它居民的生活权益为代价。
平静的生活是六尺巷和六尺巷周围的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是居民的基本公共权益。孩子需要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老人需要一个安静的养生环境,中年人忙碌一天也需要回到一个安静的居家环境。广场上大妈大伯的舞蹈队锣鼓喧天、人声鼎沸,甚至高倍功放、震耳欲聋,严重扰乱了居民的平静生活,损害了他们的公共权益。
第三,政府应购买公共服务,保障舞者公权。
舞者需要广场,居民需要安静,如何保障这些公权?从根儿上说,还是政府要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调动社会积极性。
既然有唱歌跳舞的公众需求,那就建设好音乐广场,通过优秀的规划设计和吸音材料,使音乐广场的噪音降到最低,满足大妈大伯集体跳舞的需求,矛盾就没有了。
有些广场能改造的抓紧改造。城市中很多广场,面积很大,过去只讲气派和形象了,地面全部用石材或地砖做了硬化,没有考虑唱歌跳舞的功能。对此,可以种草种树,在大妈大伯跳舞区域用吸音棚布等做些围挡,请专业人士重新调整、架设音箱的高度和角度,使广场音乐的音量能够降下来。
那些不能唱歌跳舞的广场,必须做出明确规定。老城中心居住区建筑密度、容积率都很高,只能供大家出来坐坐、透透气、聊聊天、下个棋,唱歌跳舞一定挠民。对这样的广场,政府必须做出规定,建立制度,约法三章,这也是公共服务。具备一定唱歌跳舞条件的广场,也必须规定什么时间可以唱歌跳舞,什么时间不可以唱歌跳舞。通过制度建设,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权益。
城市居住区附近,机关、企业单位自己的院落里都有小广场,条件好的还有自己的剧院。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办法,买断一定时间的场地空间,免费提供给大妈大伯使用。(作者为公共服务学者、《公权市场》一书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