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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要责众”才能管住公园广场舞噪声
时间:2014-11-01 18:25:41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连海平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接受第二次审议,其对公园噪声限制措施有较大调整,明确噪声限值不搞全市“一刀切”,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50米内区域禁广场舞,同时限时时间段也调整为13时至15时及晚上10时至次日上午8时。

  “条例”二审对公园噪声限值不再搞全市“一刀切”是对的,关于城市噪声并非无法可依,标准有《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其中规定居民住宅等,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法律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甚至直接到法院起诉。在此情况下,另设噪声标准实无必要,亦有与上位法相左之嫌。

  至于限定时段跳广场舞,实际上也是一个悖论。假如广场舞者能够严格遵照《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噪声根本不成问题——“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最大限值不得超过60分贝”的规定比《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最初拟设80分贝的上限还要低,在60分贝下跳舞,大可不必限时段;假如规定时段内允许广场舞超标排放噪声,明显有违《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受到噪声危害的公众一样有权采取维权行动。由此看来,限定时间段,也是一个次优方案。

  只要“条例”取得各方共识,并通过法定程序固化,就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得到公众的尊重和遵守。问题是广场舞者“听唔听你果支笛”?怕只怕“小苹果”照播,广场舞照跳,什么“条例”?不知道。广场舞,好好一件事,闹成今天这个样子,多少与“法不责众”的执法现实有关。要在一些国家,广场舞噪声扰民,有公众报警投诉,跳舞者就可能会被警方铐走。而在我国,噪声污染往往被定义为生活纠纷,即使有法律规定,面对人多势众的侵权主体,执法人员也多半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对施害者进行劝导和说服。

  窃以为,“条例”在征求公众意见阶段,有看法、有意见就要说出来,像上次请跳舞大妈去听证,有什么诉求不妨大胆提。即使到了审议阶段,公众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譬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等。到了审议通过,就要认真对待,不要仗着“人多力量大”,视法律法规如无物。执法主体更是如此,管要敢管、罚要真罚,只要严格依法依规,就不怕“犯众”。众人违法,“法必责众”,这样的执法才能体现法律的刚性,否则再多的法规、条例也难免成为华丽的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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