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摆个摊,遇上城管赶逼,小贩王山(化名)骑着小三轮撞树侧翻而跌倒受伤。城管见状扬长而去,事后还回来扣押地摊。事后王山将天河城管告上法庭。此案一审,城管被认定部分行为违法,赔偿2.7万元,城管不服上诉。25日,记者获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城管严重违法,并指出城管见死不救有违社会公德。(8月27日《河南法制报》)
山东小贩王山在花城广场卖果汁,看到城管执法,主动撤离,回避执法,骑着小三轮车离开,是求得自我保护的办法。可城管紧追不放,在开着电瓶车超车欲截住他时,小贩躲避不及,把车开上绿化带撞树侧翻,几乎痛晕过去。城管这样的执法方式,是构成小贩王山摔伤的直接因素。但城管未施救,“却一笑而过”,扣走了他的摊子,明显反映了城管执法与被执法对象——小贩之间的关系之窘态,更证明了执法城管对受伤小贩毫无同情和怜悯之心。
小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区别于其他与“城管”、“小贩”为关键词新闻的亮点。而司法两次判决,都判决城管违法,一次判决后,城管不服上诉,二次判决不仅没有对城管违法行为有丝毫让步,反而在确认其违法行为上,将事实变更为城管追赶小贩王山,导致王山受伤,将原判决暧昧不清的“靠近”明确为城管实施“追赶”,明显加重了城管的执法违法责任。
城管与小贩,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关系,也是执法者与市民群众的关系,还是执法者与纳税人的关系。执法者如果只看到自己的执法责任,强调自己的职责绝对服从于城管部门的组织领导,要求小贩绝对服从于执法,忽视城管身为执法者,也有着为小贩(也是群众)服务、保护小贩生命安全的义务,甚至有意制造麻烦与事端,使小贩受到人身伤害,以减轻执法困难、化解管理压力,那这样执法的城管,就站错了自己的位置,放大了自己与小贩的矛盾。
从过去有关城管的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城管队员野蛮执法,凶狠地对待被执法对象,并产生流血伤亡事件的现象,并不鲜见。一些执法城管缺少温情、柔情和基本的人道,缺少执法者应具有的社会公德,这样的公务人员,这样的执法素质,亟待规范和提高。
此次广州法院的判决,对涉事小贩权利的维护,具有鲜明的导向性意义,对完善城管规范执法,也有较强的反思与示范作用。一是,这为小贩正确维权指明了方向,可以有效避免小贩与城管面对面地抵触事件发生;二来,这有助于引导城管执法走向规范,如在小贩离开、回避时,城管执法应采取的策略与方案,避免追赶等而引发更加恶劣的情况;三是,这有利于激发城管执法者的温情,当小贩或市民群众遭受意外伤害时,城管都应该主动伸出援助的手,帮助和救治受伤的小贩,体现良好的城管执法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