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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拼车法律关系要体现公益性
时间:2014-01-02 12:30:1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唐亮 

  如果拼车行为走向公益之后,也可以将免费载人作出广义理解,不妨将符合政府指导的拼车行为认定为免费载人,让各方责任义务更显公平

  比出租车价格低廉,比公交车灵活机动,拼车成为了一些人的首选出行方式。但以往,拼车行为缺乏监管,从拼车价格到事故追责,都是一本糊涂账。根据媒体报道,北京市近日将下发国内首个小客车“拼车”指导意见。一向依靠乘客与车主讨价还价自由商定的拼车价格,有望马上引来“指导价”(1月1日中国广播网)。

  公交太挤,打的太贵,买车不现实,不如和人拼个车。时下,几个人搭伙拼车以降低开销的出行方式在国内大城市悄然流行,特别是受一些上班族所偏爱。这既整合了社会资源,又节约了社会能源。

  然而,由于长期无章可循,拼车领域也衍生出一系列问题。有些人假拼车之名,大行非法营运之道,极大地增加了相关执法难度;拼车多方纠结于价格,争执不下,徒增交易的时间成本,再加上各方彼此信任感不足,更使得交易难以达成,即使达成了交易,各方也时常带着惴惴不安上路;事故发生后,各方责任较之普通运输事故更为纷繁难分,导致扯皮不断。因此,北京市将下发国内首个小客车拼车指导意见,承担起政府引导责任,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值得期待。

  笔者以为,拼车指导意见首先最需要明确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合理界定拼车和黑车。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本身并无不妥,但在各地执法实践中,由于执法者的理解偏差,出现过一些好心提供顺风车者,只是收了成本费或者受惠方出于礼节给了辛苦费,而被认定为黑车、接受重罚的现象。如果单从法律上认定经营,一般要以价格是否大幅度高于成本、是否长期营运为标准。但是,如果将来把拼车常态化,就需要把矛盾节点聚焦到拼车价格上。拼车只能被赋予公益、互益的性质,不能以赚钱、牟利为目的,否则就将走向违法。

  可见,拼车价格对于打造拼车工程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各方付费、收款多少的直接利益,更是认定拼车还是黑车的重要标志。同时,还是将来认定事故发生后,法律责任分担的标志。为了保障拼车的公益性,就不能让其市场化,需要通过政府制定相对固定的格式化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给出相对固定并附有时效性的政府指导价。

  其实,拼车合同本质上是介于运输合同和无偿合同之间的一种特殊合同。为了规范爱心顺风车,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2012年3月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免费载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人身损害的,如驾驶员有过错,应当赔偿但可适当减轻责任。搭车人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员的责任。”遗憾的是,在2012年底公布的正式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把这一条款写进去。

  笔者以为,相关条款意义重大,需要在合适的时候再次提上议程,同时,如果拼车行为走向公益之后,也可以将免费载人作出广义理解,不妨将符合政府指导的拼车行为认定为免费载人,让各方责任义务更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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