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9月27日 《人民日报》)
“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关注。大家在肯定立法初衷的同时,也提出了很多质疑。笔者感觉此种意见有待商榷,明显是道德层面的事情,为何要让法律来越俎代庖?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作为中国传统的精髓所在,理应在生活中被我们积极推广,但凡事都有个度,如果把这个来作为立法的标准,确实有点过于被拔高。
另外我们有理由发出这样的质疑,就是推出这种征求意见稿的,是那些平时经常坐公交上班的人群吗?如果是的话,在城市早晚高峰之际,别说让座了,恐怕连挤上车都是件幸运的事情。所以在公共交通资源还没有有效饱和的时候,就用曲线的方式来完成尊老爱幼的另一种救赎,实在是让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这让笔者想起那位乘坐无空调公交的交通局局长,那次“冒汗旅途”让这位官员作出了及早更换空调公交的承诺。当然我们在这并不去求证南宁公交的决策者们是否有充足走基层的经历,但是客观事实是,很多时候座位的饱满导致老人无座的尴尬,真的无关道德,而是有关城市硬件的缺位。
另外我们也无法回避一个事实,如果拒绝让座,就要被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这算用错误来纠正错误吗?乘客手中的车票就是和公交公司签订的一纸合同,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公交公司有责任和义务来把乘客安全的送到目的地。现在“不让座就赶下车”的管理办法有种先入为主的冲动,但是我们还是不能忽略掉公交和乘客最天然的契约,同时更不能轻易的将其棒杀,虽然它有不尊老爱幼之嫌。
突然间笔者的思维跳跃到“小政府、大社会”的字典中去,在这个新闻中我们也可以用这种逻辑思维去解读。如果政府的管辖范围已经深入到“不让座就下车”的理论阵地上,其实就已经有积压社会秩序的自我恢复能力。我们提倡尊老爱幼、给弱势群体让座位,但这和公共场合吸烟不同,他们这种行为并没有导致犯法,所以就不能用强制的手段进行处理。在伊斯兰国家有很多相似的法律,不过他们是建立在严厉的宗教制度之上。而我们是法治国家,在法律基础上建立道德的高楼,的确有点强人所难。
笔者认为,多增加城市的公交数量、多给出交通高峰期的出行指导,应该是政府的抓手所在。而在“不让座就赶下车”这个单独问题上,就没必要用公权力强行挤入,权力越大,个体的空间就越小,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不要轻易的把公交和乘客的契约精神赶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