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个月南京将召开“地铁价格听证会”,但南京物价局的公告显示,消费者参加人将由消费者协会推荐,自由报名的市民,只能旁听不能发言(9月15日《新京报》)。
《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应当说,时下各地依法召开各类价格听证会早已不是新闻,“凡听必涨”才是新闻。就其实质而言,公众之所以对“凡听必涨”的听证结果每每质疑诟病,与其说是对“听涨”不满,毋宁说是对听证公信力质疑。
以南京说事,这次听证会共21人参加,其中有9人是消费者,由南京市消协推荐7名,六合区和溧水区消协各推荐1名。除此之外,市民可以报名参加听证会,有10个名额,但只能旁听不能发言。其受到质疑不应仅仅是旁听不能发言。事实上,对自愿报名旁听市民没有发言权的质疑,南京市物价局回应,旁听市民虽然不是听证代表,但可以递交书面材料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不禁请问,连正式听证代表(伪代表除外)的意见都“打水漂”,“马后炮”式递交书面材料有用吗?退一步说,就算旁听市民可以现场发言,又有何用?还不是说了白说白说还说?
事实上,听证制度在保障听证真实民意上是存在“先天不足”的。现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在听证代表产生及其权力界定上是有粗疏的。导致在听证代表确定上,价格主管部门对听证代表缺乏了解,一般只看学历、职业、职务等个人简历;推荐的听证代表缺少公开性,无论是部门推荐的代表,还是消协推荐的代表,都无严格推荐产生办法。一般是单位负责人个人意志,消协推荐代表也主要是消协成员或与其往来密切、相对熟悉者。推荐出的代表缺少公开性,有的代表除个别人知道外,本单位本部门或其所代表的群众都不知道。听证代表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代表确能代表民意表达民生,有的则滥竽充数凑凑人数。不仅浪费有限代表资源,更使听证会无法充分体现民意。
在听证实践上,也存在实现听证真实民意的“后天失调”。回到南京听证会上说事,虽然相关的解释振振有词头头是道:什么“听证会消费者代表由消协推荐,也是规则允许的”;什么“如果让市民自由报名成为听证代表,组织方担心把不好身份审核这一关,万一有报名者与地铁利益相关,没有把好关会产生歧义。”南京市委党校惠天博士认为,现在的很多听证会,方案通过并不难,难的是怎么让人服气,听证会的代表往往意味着听证会的权威性,如果说代表领域引发了社会质疑,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公信力,希望有关部门在代表方面能更多考虑社会的影响。
无论听证会结果是什么,有一点是肯定的,没有程序保障实现听证真实民意,就不可能有体现真实民意的听证结果;没有体现真实民意的听证程序正义和实体结果,就谈不上听证公信力。价格听证如是,一切听证概莫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