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24 11:56:58
来源:城市化网 作者:蔡义鸿

【导语】202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5.8万亿元,占地方财政比重仍达37.2%。当杭州西站新城地块以“数字土地”名义拍出7.3万元/平方米天价时,云南某村庄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均价仅为120元/平方米。十二年前蔡义鸿先生提出的“土地价值之问”,在数字技术赋能、土改深化的当下,演化出更尖锐的冲突——土地增值收益的狂欢背后,为何仍有6000万失地农民徘徊在“补偿洼地”?
一、土地财政的数字化悖论:万亿估值与“负产权”现实
●数字工具催生的估值狂欢
自然资源部“三维地籍”系统已实现全国84%城镇土地数字化确权,2023年土地资产云估值突破300万亿元。但技术赋能未能破解根本矛盾:海南试点数据显示,农民集体土地入市后,政府仍通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抽成40%-60%,形成“数字确权、行政抽成”的新剪刀差。
●补偿机制的进化与停滞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将征地补偿上限从“30倍年产值”改为“区片综合地价”,但实际补偿仅占土地出让金的9.7%(2023年全国均值)。在浙江义乌,一宗工业用地出让价3.2亿元,农民集体仅获补偿3200万元,剩余资金被用于平衡政府债务,印证了党国英当年“交易权剥夺”的论断。
●土地金融化的风险转嫁
财政部的报告指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54.6%以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偿债来源。这种“土地-债务”循环导致2023年21个城市出现“定向征地偿债”现象:为偿还城投债本息,突击征收农民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农民实际所得不足土地抵押融资额的5%。
二、从“确权登记”到“权益悬空”:土地改革的三个断层
●产权虚置的技术性消解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率达98%,但农民个体权益仍被“集体”概念稀释。北京大兴区试点显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中,村民人均分红仅占土地成交价的3.2%,剩余资金被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费用”。
●市场化改革的制度性梗阻
自然资源部数据显示,尽管34个试点地区允许集体土地直接入市,但2023年全国集体土地交易中仍有72%需先经政府征收。广东佛山某村自主出让的工业用地,成交价较相邻国有土地低63%,暴露“同地不同权”的制度歧视。
●社会保障的替代性陷阱
尽管人社部数据显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率虽提升至89%,但月均待遇仅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31%。在江苏昆山,地方政府用“土地换社保”政策,将农民土地权益转化为年均4800元的养老保险,相当于永久性买断土地发展权。
三、破局路径:从“土地财政”到“土地共治”
●收益分配的比例革命
成都郫都区试点“532”分配模式:土地入市收益50%归集体、3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20%作为农民社保基金。该模式使农民所得提高至土地成交价的41%,较传统模式增长3.6倍。
●权益实现的证券化探索
海南陵水首创“土地权益票”制度,将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量化为可交易的数字化凭证。试点一年间,农民通过质押“地票”获得融资7.3亿元,土地流转溢价提升27%。
●治理结构的共同体再造
浙江德清推动“村集体+专业运营商+农民股东”三元治理架构,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文旅开发,获得持续性分红。莫干山镇农户年均土地收益从1.2万元增至4.8万元,且保留49%决策投票权。
【致原文作者】
蔡义鸿先生:
您在2012年叩问的“土地价值之谜”,在集体土地入市试点扩围至33省的今天,正经历历史性重构。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立的“区片地价”机制,使征地补偿标准较十二年前平均提升3.8倍;数字确权技术也让“无价之地”有了量化标尺。但深层次矛盾依然灼人——当深圳城中村拆迁造就187个亿万富翁时,中西部农民仍在为每亩3万元的补偿款抗争。或许正如您文末的期待,土地真正的价值不在于货币化估值,而在于能否成为承载公平正义的治理基石。
【原文】我们的土地值多少钱?
刊发于《城市化》杂志2012年第3期
最近,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使得土地的价值成为人们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
有好事者在网络上发布一个帖子说,全国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中大约有十分之一土地(100万平方公里)值“1万元/平米”这个价;那么中国土地的总值为: 100万(平方公里)× 100亿(元/平方公里)= 10000万亿元,再按土地使用年限:50—70 年(住宅为70年,商业等为50年),所以,这10000万亿元实际上只是中国土地50—70年的总租金。尽管这位网友的算法很离奇,但也算是对我国土地价值的一种另类估算吧,或许是以此来表达对当前房价高企的一种无奈、幽默甚至迁怒。
暂且我们不去评价这位好事者的10000万亿的地价论,我们来看看我国目前关于农地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的补偿政策: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基本上是由市(县、区)政府说了算,通常是按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来确定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其实,早在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就指出: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程序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在土地征用是政府行为——土地一经征用,即变为国家的土地,然后由国家将它划拨或出售给土地的开发商或使用者。农民与土地的最终使用者之间没有直接的交易。这种做法使得农民以及他们所组成的“集体”不能与土地的最终使用者直接进行交易,便一开始就剥夺了农民的交易权,使交易有了不公正的性质。
对于土地的征用补偿,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土地是私有化的,所以国际上的通常惯例是由土地拥有者与土地的最终使用者直接进行交易,如果这些土地被列入城市规划成为住宅区用地,那地价将很高,当然土地拥有者需要负担重新规划的费用及相关的贷款利息,如果这些土地只是被规划成为建设用地的话,那就要依市场的供需来定价了,可能会随市场行情而波动。
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我国各地在征地补偿费用上,基本上都高于现有政策,但绝不是随市场行情而波动。目前,我国因征地补偿不公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逐步显现,在经济发达地区常常因拆迁而一夜暴富,出现了宝马村、奥的村等怪象,而在欠发达地区却经常发生农民被强拆或被上楼等不和谐现象,部分失地农民花光、用光征地补偿款后不能自立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渐突出。
笔者真切地期盼,随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这一政策的逐步落实,能为未来的《土地法》修改与完善,提供有益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也期盼未来的《土地法》能让农民拥有的不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到那时,如果还有人问,我们的土地究竟值多少钱?笔者以为,大家都会说“我们的土地是无价的”。
(作者蔡义鸿系城市化网创始人、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