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网讯 “临时工”,这一称呼对公众来说并不陌生。不论是警察、城管还是税务工商等,只要是有执法权力的单位,往往都会有临时工的存在。近年来,临时工出名却并不是因为他们存在的广泛性,而是因为他们出现的“关键性”。很多执法不当的行为被爆料,并引起广泛关注的时候,往往是临时工出来承担全部责任。他们早已在人们印象中成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背黑锅的代名词。
“临时工”究竟是怎样一种工?城市化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石秀印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对“临时工”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临时工”具有两个属性:岗位的临时性和短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