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9月08日
星期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遏制停车费乱涨价,仅靠“告诫”还不够
时间:2015-09-08 10:20:00  来源:新快报  作者:柳絮 

    据《新快报》报道,日前,广州市发改委首次对住宅停车费放开限价后出现的多个小区停车涨价现象作出回应,称自8月16日至今,已经对多个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情况进行了巡检,特别是对社会反响较大的天河、海珠金田百佳小区、富基广场小区、富景花园小区等停车场进行了检查,对计划9月份涨价的小区停车场经营者进行告诫。而包括上述小区在内的一些小区在被告诫后已经进行了价格调整。

    在住宅停车费“一窝蜂”涨价、引发小区业主强烈反弹的20多天后,终于等来了官方表态,且官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乱涨价的势头,这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平静表象的背后仍有两大问题值得进一步追问:其一,经“告诫”而降下来的停车费,能维持多久?其二,在“告诫”之外,政府部门对住宅停车费的监管权责该如何体现?

    先说这暂时被遏制了上涨势头的停车费,目前有的小区在被告诫后直接将停车费恢复到了原来的价格,有的小区则暂停调价,但是,这样的情况是否能够长期维持,恐怕没有哪个业主敢打包票。

    说到底,在政府监管之外,小区业主的自治和维权能力还是要在沟通中提升和发展。比如,业主们要先搞清楚小区停车场的产权是否属于占用公共用地停车场,再要求“双过半”的调价前提,而非意气用事,一味反对;又比如,对于业委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续约合同中“暗藏”停车涨价条款的情况,尝试走法律程序,厘清这些条款是否合法合理。

    总之,小区业主协商、维权、自治的能力,一定是需要慢慢提升,才能够应对小区内各种事关业主权益的事务,单方面依靠政府部门“告诫”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

    而这相应地就引出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即:在“告诫”之外,政府部门对住宅停车费的监管权责该如何体现?

    有关方面称,省里的“通知”下发后,市级多个部门和停车场经营协会等有关方面沟通衔接,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在修改完善当中,拟按有关规定程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也就是说,此次的检查和“告诫”,只是市发改委的一次“应激”举动,是在住宅停车费涨价纠纷大规模上演之后的紧急处置行为,政府部门具体该如何适应新的监管角色,监管权限如何厘清,目前尚没有成文规定,还需要征求社会意见、逐步完善。

    监管的滞后性至此显露无遗。敢问:国家有关部委今年1月初就下发通知,明确将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省有关部门也下发了相关通知,那么在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里,相关部门为何没有征求社会意见,以厘清自身的监管权限呢?面对放开限价后必然会出现的涨价潮,难道不应该未雨绸缪吗?

    事实上,政令能否做到无缝衔接,很多时候取决于这背后有没有“利”:如果是出台对行政部门有利可图的措施,比如,增加某个审批环节,将某个官方背景的产品推向市场时,有关部门往往会非常有动力去整顿市场,做好铺垫;而如果是推出简政放权措施、不能给相关部门带来直接好处的时候,有关方面就缺少动力去做好后续的监管和服务,做甩手掌控。两厢对比之下的表现,值得反思。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