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一些农业发达国家,似乎并没有在农业领域出现过土地信托的做法,并不是说人家没有我们就不可以有,我考虑的是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如果说因为农户的力量小,和大公司谈判怕农民会吃亏,我注意到,水漳村案例中小户农民先期已经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而农民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时候就是要商量价格问题,这就已经发生了散户与大的有组织的单位的谈判问题,这是其一。其二,农业的周期比较长,如果信托机构起到了组织的作用,那么在第一、二年组织成功且秩序稳定后,信托机构就不用再做什么操作了,但水漳村的案例中,信托机构还是要在专业合作社每年的盈利中拿走10%的管理服务费,这种交易实质上就是规模经济。规模经济要算总帐,此前内容说明农业最终的产出有10%在信托环节被分配掉了。
此外,我还注意到一个细节,这些土地本就是村民的土地,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土地是从信托机构接转来的,而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又都是村里人。也就是说,村民的土地经过股份合作社、经过信托机构绕到了专业合作社,并由部分村民耕种,相当于经过信托在村民中间绕了一大圈。同时,案例中也讲到,小农户搞专业合作其实无太大意义,效率很低,必须是大农户。那么如果若干个大农户自己组成专业合作社,是不是也可以通过信托机构或直接与散户进行谈判?如果大农户可以直接与散户谈判,那就意味着土地信托这个架构还是没有摆脱散户通过谈判集中土地这样一个过程。如果说农民确实自愿以土地信托的形式来进行操作,那么在规模经济中按照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则,我们的农民其实可以直接参与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