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明确视力残障者可携带导盲犬进地铁站乘车,违反“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4月26日《新京报》)
《条例》面临实施,意味着地铁乞讨、卖艺、发小广告等将被正式禁止,违者除了会被地铁工作人员制止外,还可能接受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从去年《条例》通过开始,关于地铁禁止乞讨卖艺的争议就未休停。吐槽者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此举侵犯人权,剥夺弱势者生存权利;二是质疑对“穷人”罚款的可行性,如果无法执行,《条例》岂非沦为空文,法律公信在哪?
异议者初衷良善,但也存在理解和概念误区,有必要加以分辨。
从法理上说,乞讨、卖艺等,是“法无禁止即可行”情形下,行为人自主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自然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法律明文保护的“法定自由”,不能简单和法定权利、人权划等号,不排除因“立法禁止”而被有所“叫停”,政府对此也可有较大行政干预权。而从道德伦理角度看,只有基于“非人道的生存状态”,乞讨行为才具有正当性、可同情性,但显然,许多“职业乞讨”、“装可怜”乞讨并非如此。
任何自由、权利的行使都有法律边界,乞讨、卖艺等行为也不例外,不能影响妨害到他人权益及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等。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是典型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复杂,安全文明有序的乘车环境不可或缺。政府基于城市建设和公共管理的需要,通过立法限制、禁止特定区域、场合的乞讨、卖艺等行为,对此行使较大的行政干预权,既是执行城市交通、环境行政管理的的政府权能,也是履行维护良好城市秩序、形象的政府义务;既有合法性,也有必要性、正当性。体现了政府管理理性,应予肯定。
而在具体的行政罚款措施上,法律也预留了执行空间,是“可以”并非“必须”罚款,更非每次都“顶格”罚款1000元,也可以只警告而不罚款,一切由执法部门据实妥善处理。立法是门艺术,担忧“穷人”无款可罚,甚至“要钱不要命”,进而让法律无法执行、沦为“纸老虎”、失去公信等,未免过度“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