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9月17日
星期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铁禁讨”也是城市管理理性
时间:2015-04-27 22:38:07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5月1日,《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明确视力残障者可携带导盲犬进地铁站乘车,违反“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4月26日《新京报》)

  《条例》面临实施,意味着地铁乞讨、卖艺、发小广告等将被正式禁止,违者除了会被地铁工作人员制止外,还可能接受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从去年《条例》通过开始,关于地铁禁止乞讨卖艺的争议就未休停。吐槽者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此举侵犯人权,剥夺弱势者生存权利;二是质疑对“穷人”罚款的可行性,如果无法执行,《条例》岂非沦为空文,法律公信在哪?

  异议者初衷良善,但也存在理解和概念误区,有必要加以分辨。

  从法理上说,乞讨、卖艺等,是“法无禁止即可行”情形下,行为人自主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自然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法律明文保护的“法定自由”,不能简单和法定权利、人权划等号,不排除因“立法禁止”而被有所“叫停”,政府对此也可有较大行政干预权。而从道德伦理角度看,只有基于“非人道的生存状态”,乞讨行为才具有正当性、可同情性,但显然,许多“职业乞讨”、“装可怜”乞讨并非如此。

  任何自由、权利的行使都有法律边界,乞讨、卖艺等行为也不例外,不能影响妨害到他人权益及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等。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是典型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复杂,安全文明有序的乘车环境不可或缺。政府基于城市建设和公共管理的需要,通过立法限制、禁止特定区域、场合的乞讨、卖艺等行为,对此行使较大的行政干预权,既是执行城市交通、环境行政管理的的政府权能,也是履行维护良好城市秩序、形象的政府义务;既有合法性,也有必要性、正当性。体现了政府管理理性,应予肯定。

  而在具体的行政罚款措施上,法律也预留了执行空间,是“可以”并非“必须”罚款,更非每次都“顶格”罚款1000元,也可以只警告而不罚款,一切由执法部门据实妥善处理。立法是门艺术,担忧“穷人”无款可罚,甚至“要钱不要命”,进而让法律无法执行、沦为“纸老虎”、失去公信等,未免过度“焦虑”。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