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正式施行了。居民手中的房产证也将陆续换发为不动产证。(3月1日《中国青年报》)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自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提出,到正式实施,中间经历了8年长跑,内中坎坷的利益博弈可谓复杂纠缠。不仅仅是纸上法规到行政执行的现实尴尬,也蕴藉着权利人意识从懵懂到清晰的过程。
不动产登记制度,既是确立权利的法治程序,也是涵养登记人权利意识的过程。从立法规定到登记过程,体现了抽象的法治正义到具体权利确认的升华,这是法治社会的常识,也是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一制度在现实的舆论解读中,其不动产的法律启蒙和制度内涵基本上被漠视,舆论和公众畅议的重点则是偏离主题的衍生效应。如不动产登记引发的房价下跌,如不动产登记起到的反腐利器作用等等。似乎,不动产只有房产一种。
按照条例,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了十大项内容,既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也涵盖林木、海域所有权,当然也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但媒体往往是删繁就简,拎出房地产权来大肆解读,误导了公众对不动产权的偏狭认识,也不利于不动产权登记。
多年的房地产热,强化了人们对房产权利的认识。舆论场聚焦房价和“房氏家族”腐败,确属于和公共民意的同频共振。这种共振当然具有正效应,但过度放大则偏离了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内涵。权利确认、保护、维权,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中心思想,所谓反腐作用和拉低房价至多只能算是偏锋效应。而且,这一效应即使暂时有所体现,也不过是登记制度的正本清源而已。因而,舆论场评析不动产登记制度,应该正权利保护之本而非逐反腐房价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