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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天限行应补偿是责任倒置
时间:2014-12-28 16:17:31  来源:堂吉伟德  作者:光明网-时评频道 
  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部分委员认为,如果遇重污染天气要求企业停产、机动车限行,政府应该给予企业和机动车车主补偿。(12月27日《新京报》)

  刚过去不久的“APEC蓝”充分说明,要实现对大气污染的防治,若是采取最为严厉的措施,尤其是抓好对重点污染源头,比如工厂停产,机动车限行都是可行的选项。而在各地制定的重度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中,车辆限行和企业停产,都是一种必选项。这些临时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减少污染源的排放,从而让空气质量不再恶化。

  大气质量的好坏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谁也不可能置身事外。为环境的好坏作出自己的努力,属于每个人的天然责任,自然包括排放大户的企业和机动车。政府采取临时干预措施,确实不免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也会给公众的出行带来不便,不过这些做法是基于公众的利益,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实行补偿缺乏法理和道义上的支持。

  更重要的是,正如有论者所言,天气的恶化并形成重度污染,企业生产和机动车尾气排放属于主要因素之一,是不折不扣的排放大户。对其进行限制自不用说,按照责权对待的原则,由于其行为对大众健康形成了损害,这些环境代价和成本,应当由其进行补偿。尤其在一些企业的排放行为未能达标,属于典型的用环境换经济效益的群体。对此进行经济补偿无疑于责任倒置,既无法让涉及群体建立明确的社会责任,更会因之形成恶劣的示范效应。

  相反,之前有人提议在重度污染天气之下,给全民放发雾霾补贴或购买“雾霾险”,却是基于责权之上的合理诉求。毕竟重度污染天气的产生原因有主有次,有些人因为别人的行为而承受代价和蒙受损失,才最应当获得补贴。

  众多事实说明,治理大气污染没有捷径,根本上在于要让倒置而失范的责任坚挺起来,政府发挥主体作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全社会共同参与,并最终实现群防群治。比如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维,更加注重对生态和环境的保护,并围绕此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比如企业要提升自己的社会责任,把保护环境放在第一位,用更高标准去要求自己的行为;还比如公众要增加环保意识,把保护生态落实到点滴和细节上。尤为关键的是,要始终做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让责权利实现统一,如此才能真正消除责任真空,让大气防治不再悬于空中而难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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