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市清城区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补充《清远市清城区公园园事活动管理规定》提交区政府审议,是清远第一部系统公园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园内原则上不得举办商业活动,宠物机动车禁止入园。(8月28日《清远日报》)
公园,公园,公共之园,从名字上就已经表明了它的公共属性,自然应该是属于全体市民公众的公共活动场所。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加,而包括公园在内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却显得相对滞后,我国人均公园面积早已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理应强调公园的公益属性,真正让其成为属于全体市民的休闲、娱乐、户外活动的场所,为全体市民保留住,保护好这一方心灵家园,真正还园于民。
然而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市内的公园成了一些人遛狗、飙车的“私园”,也成了一些商家举办各种商业活动的“商业之园”,结果就是大大挤占了本属于全体市民的公共活动空间,招致了百姓的诸多质疑与诟病。比如一些人喜欢在早晨或傍晚去公园遛狗,这些宠物狗在公园里窜来窜去,到处大小便,对来此休闲活动的市民游客既不安全,也不卫生,还加大了公园管理者的管理难度。还有一些人,觉得公园的道路人烟稀少,空间宽敞,把其变成了飙车的场所,更是让本来为寻找清净与闲适的市民游客东躲西闪,哪里还有清净与闲适可言。
而不管是遛狗还是飙车,和一些企业、商家利用公园举行的商业活动相比,就更是“小巫见大巫”了。商家之所以选择公园举行各种商业活动,比如房车展、美食节等,一是看中了公园的人流量大;二是公园相比其他商业场所租金更便宜。但是这可苦了广大市民,因为企业商家举办的商业活动往往占地面积大,不是把整个广场占满了,就是把整个草坪圈起来,最终导致市民的公共活动场所被大大压缩。
以上围绕城市公园的种种弊端,早已引起了广大市民的不满与质疑,早已期待着有关部门能够来“管一管”。清远市清城区这一个“办法”,一个“规定”的出台,对公园的园事活动、经营项目、游园管理等项制定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规定,等于是让城市公园的管理“有法可依”,当然是值得肯定的。当然了,“办法”和“规定”也展现了其人性化的一面,比如对于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是允许入园的。这一方面照顾到了这些特殊群体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这些非机动车速度有限,不会对其他市民游客的带来太大的影响。
在“人多园少”的现实背景下,还园于民,还绿于民既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所以类似清远市这样的公园管理办法,理应被国内更多的城市所借鉴,因地制宜制定属于自己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保证公园姓公,保证还园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