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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应是城市治理最后选项
时间:2014-10-14 20:54:3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克杰 
        如何让城市发展和运行更有秩序,让市民工作生活更安全,出行更顺畅,是对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和能力的极大考验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10月10日开始公开征集意见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广东广州拟对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实行以“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为基本内容的全面立法禁止。对电动自行车更是“五禁”全施,此举引发舆论质疑(10月12日《信息时报》)。

        城市禁摩令、禁电令早已屡见不鲜,比如广州市早在2007年就禁止摩托车在市区范围内行驶。不过,之前的禁令都是以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实施的,而这次则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不仅进一步强化了禁令的权威性,提高了法律层次,而且还扩大了禁令的范围,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了全面封杀,这让许多市民不能理解。

        城市治理的确存在许多现实的困难,特别随着人口密度的不断提高,城市空间显得越来越窄小,一年甚似一年的道路交通拥堵,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加重环境污染,降低城市工作效率,而且还大大提升交通安全风险系数,直接降低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如何让城市发展和运行更有秩序,让市民工作生活更安全,出行更顺畅,是对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和能力的极大考验。那么,城市管理者能不能动辄就全面禁止,用一禁了之的办法来解决城市治理难题呢?

        在笔者看来,在事涉市民权利和福祉的问题上,只要不是直接违法或者不禁即危及公共安全和直接威胁个人安全的行为和事项,不应随意采取全面禁止的方式应对,而应在穷尽一切可能的前提下,把“全面禁止”作为城市治理的最后选项。

        首先,禁令治理是一种懒政,也是一种洁癖,是管理中心论的典型表现,也是对市民权利的不尊重,从某种意义上看甚至也是一种管理乏术和黔驴技穷的表现。这种思维和做法带有片面性,与法治理念相去甚远,更不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推进国家治理方式现代化的要求。因为它脱离实际,让普通民众承担更多的管理成本。

        其次,这种全面禁止,尤其是一上来就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五禁”范围,比“禁摩令”还要更严,明显存在禁令目的不明、方向不清、依据不足的问题。无论从哪方面讲,电动自行车都比摩托车安全风险更小、对环境污染更少,而且涉及市民范围更大,对市民生活影响更大。而征求意见稿竟然采取“限摩禁电”的做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既不便民也与城市治理污染政策相悖。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说明中也并没有给出“全面禁电”的有力理由,而是指出,随着保有量的迅速增长,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标(即车辆的排量、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等关键参数超过有关安全技术标准)、非法加装、改装,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也日益突出,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秩序和安全。显而易见,问题在违法生产和违法使用,责任并不在普通的守法市民。这恐怕只能得出“加强管理、严格执法”的结论,而不能得出“有违法存在就全面禁止”的结论。说穿了,这样的治理方式就是让众多的守法市民为少数违法者埋单,明显缺乏正当性。管理者恐怕站偏了立场,需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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