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昨日上午,《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入市人大三审阶段,防止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三审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可以改规划。(8月27日 《南方都市报》)
对于城乡规划而言,很多地方都是朝令夕改,如何拆、如何建,往往都是领导“一言堂”,其他人则没有话语权。如此,不仅令公众苦不堪言,更严重的是浪费了人力财力,城乡发展常常陷入瓶颈,原地踏步的现象并不少见。基于此,广州市的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直指城乡规划中的弊端和不足,力图扭转这种局面,确实令人欣喜。
方法固然对头,但在权力的制约方式上,还应该增加公众话语权的含金量,将公众因素植入城乡规划之中。诚然,为避免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草案将改规划的权力进行了制约,力图通过分散权力和强力约束,从源头上将规划拍板权装入笼子中。这个方法的初衷值得借鉴,如果将权力予以“拆分”,在整合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着更多的难题和障碍。但是,该方法之中,民意因素所占比重较小,应该进一步完善和补强。
其实,在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城乡规划而言,公众的参与程度都得到了强化。比如,在德国,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必须尽早告之市民有关规划的目标、规划方案和影响,以便及早听取市民的意见进行规划修改。城乡规划在接受市议会审议时必须向公众公开展示并听取意见一个月。再比如,英国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强调地方规划中必须包括一份“社区参与申明”,表明公众参与了从规划制定开始的一系列活动。同时,一些国家专门设置了督察员,直接受理各地的规划上诉,在当地主持规划听证会,并进行相应的协调。
反观国内,这方面的短板和不足异常明显,虽然广州的城乡规划制度具有一定的创新和突破,但侧重民意考量的因子还比较欠缺。基于此,对于广州市的诚信规划草案而言,还需在此多下功夫,将更多的规划话语权交给公众,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和水平,让关涉切身利益的群体能够表达个人的观点,所以,在程序设计方面,就需要以尊重民意为基础,吸纳更多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让城乡规划与公众感受结合在一起,而不是陷入“自说自话”的怪圈中。
说到底,以民意为基础,才能在城乡规划中体现出民主的特征,求得规划建设的最大公约数。良性的制度设计,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更需要可行性建议的适时发力,如此才能让城乡规划走出“变脸”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