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下午,深圳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听证会正式举行,17名出席的听证代表中,仅2人表示支持现有两套听证方案。
征收停车调节费,这在当地于法有据。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市政府可以采取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的方式治理交通拥堵。深圳市有权制定相关条例,该条例也并未和上位法有明显冲突。
然而,合法性只是政府能否采取一定行政决策的底线要求。毕竟,治理城市并非在实验室里做实验,错了可以推倒重来,尤其是在各种社会关系日益错综复杂的当下,试错成本已经远远大于过去。是否采取某种行政新政,还须进行充分的合理性分析、科学性讨论。
简单地说,当地征收方案的运行机理在于,政府对停在经营性停车场的小汽车按时间收取一定费用,以增加停车成本,从而提高小汽车使用成本,进而减少上路车辆,最终实现缓解交通拥堵的目的。
缓解交通拥堵有多种方式,优先考虑的应当是赋权类行政行为,如发展公共交通等,而限行、限号、提高车辆使用成本等义务类行政行为本是最后的选择。同时,若是没有足够的可替代便利交通方式,提高车辆使用成本所带来的车辆减少更是极为有限。
姑且假定现在必须依靠提高汽车使用成本来改善交通状况,那么,这也须遵循公平及比例原则,也即谁造成了拥堵,谁就应该提高成本;成本提高幅度应当和造成拥堵程度成比例。
以常理而言,车辆在路上跑的时间越长,就越容易造成拥堵,就该多交钱,而并非谁在停车场停的时间越长,谁就给路况添了越多乱。如果真要提高汽车使用成本,那还不如对燃油增加税费,至少比收停车调节费来得直接、公平一些。
此外,征收停车调节费,在客观上必将影响到当地停车场运营,停车行业却没有得到任何弥补。违法成本和守法成本相差无几,违法还有着不被抓的可能。这或将产生反向效应,给当地交通执法带来沉重负担,也无益于市民良性守法精神的形成。
如此看来,当地目前所提出的停车调节费方案或为最次选择。当地不妨将是否征收相关费用暂时搁置,先行集中精力解决公共设施以及配套制度问题,只有在公共交通充分发达、政府停车场一律开放、各方利益得以均衡、公平的语境,才是讨论征收停车调节费并形成科学方案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