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号线上一老外乘客在座位上晕倒,周围乘客无一相助竟仓皇逃窜,引起前后3节车厢乘客惊慌,蜂拥冲出车门,甚至摔倒……记者昨天从上海地铁方披露的2起典型乘客惊慌案例中发现,乘客对突发情况反应过度,盲目跟风,极易引发次生灾害。地铁方再次呼吁,乘客遇事莫惊慌,冷静判断后合理应对。(8月20日《解放日报》)
老外在上海2号地铁线内晕倒,不但没有乘客伸出援手报警或救治,反倒引发旁边乘客乃至三个车厢乘客的溃逃。在地铁日益普及的今天,显得有些尴尬。显示出在不少公众心中,只有不明真相下的“咕咚心态”,而少有理性认知下的公共意识。
公共意识有几个层次,首先应该具备个人主体意识。任何一个在公共空间中的公民,倘若有思考能力,就应该明确自己身处公共场所中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应该明确如何保护自身的权利,如何遇到危险妥善应对、不做伤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事项,这些,都属于公共意识当中个人主体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基础上,需要整体意识与合作意识。当出现意外突发事件时,除了个人自保行动外,需要与其他共处在公共空间的人员进行合作,只有相互合作,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个体危险,也可以有助于公共危险的化解。
正如美国学者库柏所认为的,公共意识并非“期望公民必须变得无私并在行为上完全利他,但它确实意味着,公民有责任既要发现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也要发现政治社群的利益,而对这一社群利益,他们负有契约性的自制的责任。”公民不仅需要拥有承诺公共善的性情,而且必须能够理解它,即必须能够明白以更广阔的社群利益来理解自我利益,认识到正确理解的自利是社会性生活的必要前提,而社会性生活则是个体公民所不可避免的生活方式。正是这种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联系的体认,促使公民主动进入公共领域,追求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
正是由于个人主体意识和由此基础上建立起的合作意识的缺乏,老外晕倒后,公众才不加判断地四散溃逃,虽然没有造成人员踩踏等进一步的伤亡,老外最后也自行离开,但并不是每次都会有这样的“幸运”。今年年初,深圳女白领梁娅在乘坐地铁时倒地猝死。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即表示,倘若最初有乘客或地铁工作人员及时伸出援手进行救治,可以延缓梁娅生命的逝去进程。另一个相反的例子,佐证了公共意识的可贵性。今年4月间,成都市省体育馆地铁站众人搭救一晕倒女孩的事例,虽然地铁因此耽搁了一会,但大家都没有怨言。每一个经历此事和获知此事的人,心里都多了一份温暖。这就是公共意识给个人和公众带来的公益性。
公共意识的树立,既需要个人在重复式的公共生活中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学习强化,形成广泛的公共意识基础;也需要外界,特别是公共场所的服务机构,通过制度化的措施,形成纵深化的公共意识架构,以此消除公民个人对“咕咚心态”的偏好,解除公众公共意识的后顾之忧,尤其要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措施、设施,让公众在公共场所形成更有秩序和合理的公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