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11 20:47:36
来源:荆楚网 作者:安好
8月1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城管执法大队与村民发生冲突,龙潭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邵罡被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过去一周时间后再起波澜,有媒体报道称,当地拟为这名城管队长申报烈士。(8月10日央视网)
提到烈士,人们会很自然地联想到战争年代那些为革命事业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人物。“烈士”的称号,也正是来自于为这些革命而牺牲的英雄,褒扬他们的义举,缅怀他们业绩,传承他们的精神。随着时代的发展,战争已离我们远去,烈士的内涵自然也会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做出调整。在国务院于2011年对《烈士褒扬条例》作出修订后规定:对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以及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评定为烈士。
纵观吉林的城管征地致死事件,如若为这名城管队长申报烈士,对照《条例》规定,笔者有三点疑问:一问真相。事情确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但当地城管是否在依法办事、征地过程是否有失公允、执法过程中怎么会发生暴力冲突事件?这些问题都尚存疑点,如果现在就贸贸然的对这位城管队长追封烈士称号,是否有点太随意?
二问影响。只有那些具有突出事迹、能够成为大家学习景仰的楷模的,方能称之为“烈士”。也就是说,“烈士”称号描述的不仅是一种事实状态,而是一种至高无上的的荣誉,其牺牲的事迹必须具有道德上的崇高性,是值得大家学习的楷模。然则吉林这位城管队长的牺牲事迹值得社会广泛宣扬和学习吗?
三问立场。为和村民“作战”中牺牲的城管队长申报烈士,那置村民于何地?村民将人打死,必会接受法律的严惩,但将被打死的人封为“烈士”,明摆着是把村民推到了执法部门的对立面,有悖于“执法为民”的根本。
此次事件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但不论如何,“烈士”称号是给不得的。“烈士”的荣誉内涵,决不等同于因公牺牲。只有那些具有突出事迹、能够成为大家学习景仰的楷模的,方能称之为“烈士”。否则就是对烈士称号的降格,而这样一来,所谓的“烈士”还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