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11 20:32:48
来源:人民网 作者:郭元鹏
在8月1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惨案。执法大队与村民发生冲突,龙潭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邵罡被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外8名执法队员和2名村民受伤。此事过去一周再起波澜,有媒体报道说,官方打算追授邵罡二等功以及上百万补偿款,8月9日,当地宣传部门否认了这个消息,表示只是准备为殉职的邵罡申报烈士。(8月11日《新华网》)
尽管很多人对于“城管”当烈士是反对的,但是这种只针对某个职务群体的反对是于法无据的。以往说到烈士,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部队的军人,而我国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已经进行了更改,将可以授予烈士称号的群体,从军人警察扩大到了所有公民。别说是城管队员了,就是普通公民也是可以成为烈士的。
不过,城管队员能不能成为烈士,其标准不仅仅是“因为公死亡”,而是要看是否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也就是说,这名城管队员能不能成为烈士,只能参照第一条或第五条,也即“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那就需要我们来认真分析这起事件。
首先,这是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中牺牲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征地拆迁和查处违法犯罪一毛关系都扯不上。虽然强制拆迁走了法律程序,但是这个强拆裁定已经失效。由于拆迁难度增加,当地原本不想实施强制拆迁,在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强拆司法裁定书之后,并没有实施强制拆迁。而当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政府手里拿着的是已经失效的2012年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一个失效的法律文书也就不具有了法律效力。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问题,实际上这就是在违法强拆。而关键的即使这个司法文书没有失效,也不能代表这个法律文书就是没有问题的。这还需要上级法院进行核实调查。
其次,这属于“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吗?答案也是否定的。这起事件属于纠纷冲突。事件的导火索源于征地拆迁中当地百姓的正当诉求没有得到解答,而非突发事件。当地农民要求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土地土地补偿840元,而当地政府给出的价格是98元,这个标准已经和国家规定的底线不符合了。而且,政府以98元一平方米的价格收购土地后,销售出去的价格会远远超越840元,这显然侵害了当地农民利益。而且,840元的诉求并不是没有依据的。因为相邻村庄拆迁的时候就是这个价格。正是拆迁补偿的截然不同成为了导火索。执法大队与村民发生冲突,说明双方互有打斗,这样为了各自利益而引起纠纷冲突,“被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城管当然不属于“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此外,这属于“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吗?当然更不可能。也许在不讲法治的当地领导眼里,这种城管属于他们需要的“楷模”,但绝非老百姓眼里的“楷模”,“被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城管只不过是百姓眼中政府“自黑”的一个道具。如果当地政府不依法行政,不给老百姓公平正义,非要动用暴力去推动拆迁,那么这类暴力拆迁致人死亡的悲剧还是难以避免。
最后,此次事件已经上升为刑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说这起事件还没有法律的定性。法律定性还没有出来,政府有什么权利为其申请烈士称号?任何事情都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假如,申报烈士的审批超越了法院刑事案件的审理定性的时间,最起码是违反程序的。当地政府何必火急火燎?
事件的发生城管队员和当地农民其实都是受害者,这样的悲剧不能再让政府当导演了,而城管队员能不能当烈士更不能让政府说了算。一个烈士的称号缝合不了平悲剧的伤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