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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还需用重典(民生·民声)
时间:2014-08-01 12:41:5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吴秋余 

   环保部日前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总计706件,污染环境罪入刑109件,186人获刑,移送案件数量超过以往10年总和。仅今年一季度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就达216件。让“制污”者锒铛入狱,以儆效尤,这样的结果大快人心。

  近年来,环境污染成为中国人的心头大患,雾霾频发、污水横流,百姓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和伤害。而与社会对于环境污染的高度关注很不相称的是,虽然环保领域问题频发,却鲜有听说个人或单位因为环境污染承担刑事责任。违法成本过低和惩罚力度不足成为很多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造成环境污染罪“既不上大夫又不下庶人”的原因很多,立法不完善首当其冲。“污染入刑”在中国已有10多年历史,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已经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但由于入刑门槛过高、缺乏定罪量刑标准等原因,实践中惩治污染者的效果并不明显。据统计,截至2012年,江苏省在过去15年中仅有17人因环境问题获刑。

  2013年,为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认定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相关司法解释,降低了环境污染罪的定罪门槛,并迅速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成效,才有了前述移送案件数量超过以往10年总和的效果。

  然而,就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现实危害性来说,目前的刑法惩治力度仍显不足。比如,虽然入刑门槛低了,但《刑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刑期最高只有三年,即使是符合“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十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重伤”等“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刑期也只有七年。

  就世界范围来看,对污染环境犯罪采用严厉刑罚成为一种趋势。在美国,对非法处理有毒废物可处最高15年的监禁,如果是累犯可以延长两倍。

  事实上,单就社会危害性而言,随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大气、水流污染,与危害公共安全何异?为了一己私利,随意制造噪声、光污染,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与谋财害命又有何异?这些严重刑事犯罪在《刑法》中的最高刑罚都可至死刑,为何污染环境可以从轻处罚?

  并且,污染环境的行为,其结果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体现,比如室外空气污染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认为“一类致癌物”,但这种危害结果并非马上就能体现。而目前的相关规定中,排放污染物要么需要达到国家标准三倍以上,要么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否则仍然无法按照污染环境治罪,显然对于惩治环境污染这种具有特殊危害性的行为是不利的。

  曾经饱受污染之苦的日本,对污染环境采取了极为严格的“直罚主义”措施,只要实施了超标排放,执法机关就可直接处以6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相应罚金。

  治乱还需重典,立法、司法部门仍然有必要对现行法律作出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充分发挥刑法应有的威慑力,把更多环境污染阻却在尚未发生前。

  当然,有了好的法律,还需要严格的执行,目前,对于污染环境案件的查处还主要依靠环保部门,存在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威慑力不足等方面问题,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污染企业的双重阻挠,环保执法“进不去门、见不到人”的现象屡屡发生。

  近期,为严厉查处环保违法犯罪行为,环保部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也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相信一系列“重典”措施构成的组合拳,能够为百姓打出一片碧水蓝天,也将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最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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