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热报: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条例》第6章第72条,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实行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早些时候,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曾宣示:《不动产登记条例》与反腐没有关系,而媒体为何如此解读呢?《城市化》特邀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马庆斌博士发表评论。
国土资源部正在编制《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的概念除了房产外,还包括土地、森林、矿产等。
对于《条例》出台的原因,应更多地从经济学角度去认知。从经济的宏观调控层面讲,国家要掌握土地、森林、矿产、房产等不动产资源的准确数据,以便于根据这些情况制定相应政策。另一方面,搞市场经济、深化改革,从法律层面就是要“确权”,要保护“财产所有权”——仅就房产而言。
至于有媒体把《条例》误读为“反腐”的措施,我觉得有以下原因:一是房产已经成为财富的重要形式之一,或者说是很重要的财富之一,这对各阶层人民来说都是一样的。二是腐败官员非法攫取的财富中多有房产,有的数目巨大,社会影响大,国家的反腐力度也在日渐加大;此两点巧合在一起。三是媒体迎合草根民意——人民尤其是底层民众对腐败的深恶痛绝心理,善意炒作。其实,在早些时候,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官员曾针对此宣示:《条例》与反腐没有关系。
至于有报道说“不动产登记条例支持以人查房禁止官员瞒报房产”,本人觉得欠妥。据我所知,也有的媒体在报道时还是客观、冷静的。请看这家报纸就这样说:“记者拿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最新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显示,并无“以人查房”字眼。尽管《条例》草案中增设了有限制的查询服务,但备受争议的‘以人查房’可能仍被严格限制。”
“在涉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名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和利用’的第6章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查询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起草。”我认为,即使是“以人查房”,那也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应该是国家公权力依法调查,不可能是“自然人”。就像以上报道说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登记资料”。
关于官员的房产查询问题,政府还是要理性回应。在保护官员合法隐私的前提下,房产应该作为官员财产公示的一部分,逐步实现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阳光化的机制。毕竟,这是普通百姓关心的问题,而不是刻意回避。当然,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总结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的财产公示制度,也就是从新任官员开始。
综上分析:《条例》对房地产业是不会产生很大影响的!从长远来看,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有利于国家更加科学地的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