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从法律位阶上看属于部门规章,不过仍可作为出租车电召行业发展管理的基本规范,将对我国出租车电召服务业,甚至客运业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意见稿》明确了政府支持电召软件开发的基本态度,在强调运营安全的基础上,规范了运营秩序,加大了对非法运营的打击力度,同时,《意见稿》还突出了保障乘客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以上亮点值得赞许,不过仍存在个别值得商榷的地方,其中最引发争议的就是“电召服务统一接入管理”的规定。
“统一管理”最早源自2013年7月《北京市出租汽车手机电召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行业统一的电召服务平台”的规定。这无疑是对网络电召平台的“釜底抽薪”,客观上造成手机电召“沦落”为传统平台的辅助性工具。在叫车服务中,用户通过打车软件,直接对口出租汽车,远比通过平台周转一圈的方式,更为有效率和低成本。
北京市当初出台这一规定的背景是网络电召软件发展尚不成熟,在深圳市等各地反对电召软件的背景下,出台的临时应对政策,并非长久之计。
首先,从效率上考虑,手机终端客户叫车直接对应司机,最有效率。统一平台后,必须通过客户平台中介再次通知客户,这样折腾一圈,费时费力,得不偿失。对作为消费者的乘客而言也不方便,更不安全,因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又经过平台这一道手续,更容易发生信息泄露。
其次,从市场竞争上讲,这样的规定有遏制竞争之嫌。手机终端电召业务近年来发展迅猛,国际上未曾有过通过政府法规强行收并的先例。如果人为的强行合并现有平台,势必阻碍电召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就会失去作用。
再次,从管理体系上看,统一接入管理操作起来困难。出租车电话叫车业务属于客运业务分支,是交通运输部的管理范围。网络电召或移动终端电召,则属于工信部等管理范围,涉及广告的属于工商管理部门,涉及内容的还属于网信管理部门。如果将电话叫车和终端网络电召合并管理的话,可能各方协调起来存在问题,也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当前,发展网络经济应强调市场因素、价格因素。网络电召属于网络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正常客运制度基础上,电召是否应该“统一合并管理”,应交给市场来决定。在出租车电召服务业领域中,保证各平台的平等竞争地位,打造以价格因素为核心的市场竞争模式,远比人为干预和强行合并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