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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地铁严重延误或罚款200万
时间:2014-05-18 10:40:03  来源:新华网   作者:周强 

    新华网深圳5月17日专电(记者 周强)“列车延误8分钟以上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地铁大面积滞留最高罚款达200万元”。日前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关注。

    根据该意见,列车因故延误5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延误或者调整的情况及原因;列车因故延误或者可预见延误8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运营单位不得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运行(包括整条线路或部分路段运行)。确需暂停运行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长时间停运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运营质量,意见还明确,擅自停业、歇业或部分站段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长时间停运,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200万元罚款。

    此外,配备的运营及服务设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安全可靠性及服务质量有重大不良后果的;不及时根据客流需求配备足够列车,造成供需不匹配后果严重等情形均属于被处罚之列,如逾期未改正还将被收回经营权。

    目前,深圳已扩充到5条地铁线,总里程178公里,日均客流量已经上升至250万人次以上,同时,三期约170公里的线路正在组织建设,未来3年至5年内将有更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运营。

    “深圳曾于2004年出台《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但当时运营企业单一、投资来源单一、运营线路单一。”深圳市交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深圳地铁网络基本成型,地铁延误、故障和部分线路运力不足等事件频发,而现有法规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

    “由于认识不足、国企背景,十年前的立法内容偏重于地铁设施保护、运营秩序维护,对公众利益保护薄弱。”深圳市交委表示,此次办法特别对影响地铁安全的不当行为、地铁企业安全失职、服务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按性质严重程度设置了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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