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乡规民约与“法”的关系看,乡规民约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但是,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规范、引导、评价等作用。正是因为乡规民约对传统的、符合乡村社会道德伦理的价值与理念的确认,所以在解决乡村社会矛盾纠纷时具有容易让人接受等优势。
在现实生活中,乡规民约发挥着积极作用。首先,不少社会事务、经济事务需要用乡规民约来规范,比如在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以古寨为依托、有着“川南民风民俗的活化石”美誉的“鬼市”,形成了颇具地方特色的“夜半相聚、鸡鸣则散”的半夜市场规矩,延续至今,并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看和购物。其次,乡规民约有利于民族事务的处理。内江所辖的威远县聚集了拉祜族、景颇族、黎族、哈尼族、水族等23个民族,通过乡规民约的方式,明确了生产生活、伦理习俗、宗教信仰、婚丧嫁娶等事项,得到了乡民的内心认可,规范着乡土社会的秩序。
如何进一步发挥乡规民约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宏观而言,乡规民约应服从大局、科学定位,以法治中国顶层设计体系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主导,围绕中国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尊重世情、国情、民情。
中观而言,乡规民约应明确目标、合法作为。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乡规民约,加强广大村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广大村民的道德素质。因此,应以规范性、民主性、实用性、时代性、合理性、现代性为目标,从法律地位、正当程序、审查监督等方面健全和完善乡规民约。
微观而言,乡规民约应规范程序、有效监督。乡规民约制定的程序要规范,要通过乡民会议制定和修改乡规民约。拥有良好的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确保乡规民约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落实备案制度,上级机关对乡规民约进行审查备案,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责令及时纠正。同时,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制定的乡规民约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坚决纠正不合法的规定和行为;建立审查指导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对乡规民约的落实进行指导,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之一,乡规民约在社会秩序的构建过程中不能离开国家法律的支撑。同时,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也需要乡规民约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