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9日电 (记者朱剑红)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并出台了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
《通知》规定,各省(区、市)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的所有医疗机构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结合自身特点,向社会提供多元化的医疗服务。凡是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地应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支付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要研究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严禁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一步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