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问题就是农村的问题,而农村的问题就是土地的问题。在城镇化大旗迎风飘扬的年代,农村的土地必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目光,农民手中的最后一块“金子”也早已聚集了各个方面的设计和考量。据中国经营报的报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虽然不会在3月份的两会上正式提交,但在2014年,国土资源部还是决意先行展开征地制度改革的探索,并在部分地区进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原则,征地补偿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的试点工作要求。这是作为全国土地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部,首次明确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样的提法并不激进,例如“合理”字眼的使用,依然具备相当幅度的弹性,但明确提出“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至少可以作为一个重要信号来看待。
此前,地方政府所探索的“土地财政”模式,主要是建立在实施农民土地征用价格的剪刀差上来实现。一方面,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将农民手中的土地低价征用。极为糟糕的是,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价格以原有产值的30倍作为上限,这也导致了农民在与政府的抗争和博弈中丧失了法律层面的支持。当然,更多的情形是,农民缺乏知情权、参与权,使得政府常常以远低于30倍原产值的价格征用他们的土地。而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拍卖的形式将土地卖给开发商,其价格往往数十甚至数百倍于征收成本。地方政府也正是通过这一价格剪刀差形式,实现了城市发展的“资金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从国土部传出的消息来看,即将开展的土地征用试点将取消“征地价格以原有产值的30倍为限”的规定,这无疑有利于农民在法理上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而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是,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试点将探索新的方式和途径,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同时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
除了清理地方政府手中的征用“武器”,如何在征地过程中真正确保农民的利益显然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这里要讨论的是,假如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民土地的所有权继续归集体,承包权则归自己,经营权能够归市场,那么农民从宅基地和承包地上获得的收益,就不应该简单地一次性支付,而是要建立起土地增值收益的长期分配机制。
除货币补偿外,已经有的未成规范的补偿路径包括国土部所称的“因地制宜探索‘留地’‘换地’‘留物业’‘入股’等四种安置方式”,这种新路径当然还需要在接下来的试点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接受考察。但关键性的一点必然是一致的,那就是必须要确保农民在土地增值、开发中的话语权,即在制度上确保他们能够参与到土地交易和使用的程序中来。
在过去,对待农民的思维常常带有偏见,认为他们认知水平低,文化水平差,应该由政府来帮助他们决策。但实际上,只要政府设计好了制度,农民对于利益的敏感度和城市居民是一致的,和政府、企业也是一致的。重庆启动数年的“地票模式”便是一个典型案例,农民一旦能够借助政府搭建的制度和平台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便会主动和自觉地作出最利于自己的决定。
在这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央政府在全面推行土地制度改革方案前,势必既要考虑消除土地价格剪刀差,通过保障农民的利益,来防止目前的城镇化出现“饮鸩止渴”之效;同时,又要照顾现有的制度惯性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安排,从而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但不管如何,中央政府最值得探索的方向在于搭建一个共赢的平台,通过制度安排生产出“红利”。而在这个制度中,向农民放权,让农民拥有自己土地的处置权,从而带动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制度生产红利的根本性条件。